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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2.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位於中央管河川之水庫。五、其他達一定規模之水庫。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構)指水庫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之機關(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本辦法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得委由經濟部水利署或其所屬各區水資源分署辦理。
  3.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稱攔河堰型水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第一項蓄水範圍應由管理機關(構)擬定送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構)勘定後核定公告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4.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之拆除、清除或拖吊等執行事項。五、其他有關蓄水範圍管理事務。管理機關(構)辦理前項第二款事項除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事項,得請求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協助檢驗外,應檢附相關事證,移請該水庫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規定處分。
  5.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於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其管理機關(構)申請許可:一、施設建造物。二、變更地形地貌。三、放生、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四、行駛船筏、浮具。五、水域、水面使用。六、其他影響水庫水質、水庫營運安全之使用行為。前…
  6.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管理機關(構)應於蓄水範圍內重要設施周圍劃定區域限制活動,不受理任何使用行為申請,並於依第三條第四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蓄水範圍時併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7.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蓄水範圍位於核定之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者,管理機關(構)為配合觀光遊憩之需要,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條之垂釣事項,得由管理機關(構)與該觀光管理機關協商,依管理機關(構)所訂總量管制原則規劃休閒遊…
  8.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管理機關(構)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
  9.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蓄水範圍內之孳生魚類(物),管理機關(構)得出售或許可他人捕撈。
  10.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管理機關(構)許可於蓄水範圍內行駛船筏、浮具時,得限制船筏、浮具之種類、數量、主要推進器動力種類、馬力及行駛之速度,並限定使用期間及停泊位置。
  11.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水質、水庫營運安全之使用行為事項及應提送申請書內容,由該水庫管理機關(構)依其水庫興辦目的及運用性質之不同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12.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管理機關(構)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析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前項書件完備且經管理機關(構)審查認為符合規定時,得發給使用許可書。
  13.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並不予任何補償:一、自取得許可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者。但經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許可使用費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使用費者。三、轉讓他人使用或未依許可內容或範圍使用者。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管理不當,致他人於其…
  14.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從來之使用,但不得變更用途及增加使用範圍。前項為從來之使用,管理機關(構)認有影響水庫安全或污染水源、水質之虞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勘查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限制其使用。但應補償其損失。
  15.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水域因淤積或其他情事,致不能再蓄水或不需依本辦法管理之土地,管理機關(構)應依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變更或廢止。
  16.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許可使用行為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本辦法規定,向管理機關(構)申請許可。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並經管理機關(構)通知限期補辦仍不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廢止其原有許可。
  17.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5-1條 …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機關(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許可項目及其使用範圍前,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已許可使用者外,其新受理許可事項,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
  18.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規定許可申請書格式及相關證明文件,由管理機關(構)另定之。
  19.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20.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條 …預備使用之土地,並經劃定公告。(四)未依前三目公告之河段,經管理機關依河川實際水路所及、用地範圍線、土地編定使用與權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之範圍。二、堤防用地:指預定堤防用地或已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水防道路用地。三、水…
  21.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7條 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由管理機關測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中央管河川由水利署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
  22.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8條 管理機關得就所轄河川區域範圍豎立界樁或標示牌。管理機關為管理之必要得就河川區域內未完成總登記之公有土地,以流域為單位,區分地段,統一編定假編地號列冊登記。
  23.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9條 河川區域土地之申請使用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規費。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地號時,以鄰近之已登記土地編列地先認定其位置及範圍。
  24.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1條 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25.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2條 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一、河防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二、堤防附屬建造物及沿河水閘門、各圳渠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管單位人員聯繫協調情形。…
  26.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3條 河川治理規劃應以一水系或利害有關之數水系為一規劃單元,由管理機關統一為之。
  27.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4條 河川治理工程應由管理機關依優先次序釐訂分年分期實施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但管理機關得因事實之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其他機關在同一水系實施相關治理工程時,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28.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5條 管理機關經辦完工之河防建造物,應列冊並附圖管理;其他機關或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依河川治理計畫線及管理機關許可經辦完工河防建造物,應檢附有關資料及圖說,列冊移交管理機關接管。
  29.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6條 …於興建完成後將河防建造物及其所在土地無償移轉為公有者,得報經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准後興建之。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河川治理計畫興辦河防建造物得報經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興建完成後之河防建造物應併同其土地無償移…
  30.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7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意逕行為之,但就使用該土地及其原有合法地上物應予補償。前項使用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