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51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0 / 118 頁
  1.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6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放行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放行前,依已建立之試驗方法,確認其符合允收基準。二、由負責品質之權責人員放行之。
  2.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7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儲存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保存條件及期限,以系統性之方式儲存於特定區域,並予必要之監控。二、依其放行、隔離或拒收之不同狀態,分別儲存於特定位置,或以其他得確保辨識之方式區別之。三、成品儲存之識別資訊…
  3.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8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裝運成品,應具適當維護措施,確保裝運過程中之成品品質。
  4.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9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退貨之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適當方式識別,並儲存於特定區域。二、依事先訂定之標準評估,決定其處置方式。三、再次銷售者,依放行程序辦理。四、訂定措施,有效區別已經再處理之退貨,並避免未經放行程序之…
  5.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58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拒收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及包裝材料:一、由權責人員調查拒收之原因。二、由品質相關權責人員決定拒收品之處置,包括銷毀或再加工。
  6.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59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依前條第二款再加工成品及半成品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經負責品質相關人員同意後,始得再加工。二、再加工方法,經權責人員同意。三、對再加工後之成品或半成品執行管制,並由權責人員審查其規格有無符合允收基準。
  7.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0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適時以合於衛生之方式,處置廢棄物。
  8.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1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生產及品質管制實驗室之資訊,對可影響產品品質之廢棄物予以明確分類。
  9.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4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於充分管制下,就廢棄物,以適當方式為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最終處置。
  10.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5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得就化粧品製造、包裝、分析、蟲害防治、廠房設施之清潔與消毒、設備與廠房設施之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機關、自然人、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之。前項委託,委託者應就其委託辦理事項,與受託者訂定書面契約或協議,…
  11.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6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辦理前條委託,應遵守下列事項:一、評估受託者履約能力、法遵能力與產能,及確認其具備履約之方法,確保委託事項依約履行。二、提供受託者履約所需之全部資訊。
  12.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7條 …確保履約方法、經驗及人員能力符合契約約定。二、未經化粧品製造業者事前同意,不得將委託辦理事項轉包予第三人;其經同意者,受託者與第三人成立協議,確保化粧品製造業者能依契約約定取得所有轉包作業之資訊。三、配合化粧品製造業者,…
  13.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8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發現有偏差情事者,對該偏差之處置,應具充分資料支持,始得為之。
  14.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69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採取偏差矯正措施,防止偏差再次發生。
  15.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70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受理產品申訴,應適當檢視、調查申訴內容,並追蹤後續處理情形。
  16.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71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前條申訴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置專責人員處理申訴事件。二、詳實記錄申訴內容及處置,並保存之。三、對涉及之特定批次產品,進行適當之處置。四、申訴調查及後續處置,包括下列事項:(一)預防瑕疵再發生之措施…
  17.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72條 化粧品製造有委託、受託情事者,製造業者與受託者應以契約或協議約定申訴受理及處理程序,並不得違反前二條規定。
  18.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73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產品回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本準則之規定,採取適當步驟完成,並實施矯正措施。二、權責人員協調回收流程。三、適時及迅速啟動產品回收作業。四、通報主管機關有影響消費者安全之虞而啟動之回收。五、回收產品…
  19.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74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對可能影響產品品質之變更,應有充分資料支持並經權責人員同意,始得為之。
  20.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75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為確保其符合本準則之規定,應執行內部稽核,並視稽核結果,提出必要之矯正措施。
  21.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77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確認第七十五條之矯正措施達成預定效果。
  22.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78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其組織結構及產品類型,設計、建立、導入及維持合適之文件化系統。前項系統,應包括所有本準則所規範作業歷程之紀錄,避免言語溝通之闡釋、資訊遺漏、混淆不清或錯誤之風險。第一項系統之建置及管理,得以電子化為之…
  23. 行政化粧品證明書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化粧品業者申請化粧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執行現場檢查,經認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
  24. 行政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第2條 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自得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通報。前項通報,於緊急時,應即先以口頭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前項期間內至…
  25. 行政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 第4條 化粧品業者應就可資證明前條第一項通報內容之憑證、文件或資料,自通報日起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26.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4條 …劑原料,應以國內捐血而得。但國內原料供應不足時,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自國外輸入。
  27.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8條 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提供安全及優良品質之血液製劑。
  28.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11條 血液製劑製造、輸入業者,應定期將其預估及實際製造或輸入之血液製劑數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9.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13條 捐血機構對於所採集之血液原料,得自為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捐血機構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收取工本費用;其費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30.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15條 捐血機構於必要時,應提供血液製劑製造業者相關血液原料之採集時間、檢驗項目與結果及捐血者資料等必要資訊,以防止血液原料發生健康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