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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3條 當年度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保險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次年度應以超出目標之額度為限,調整第一大類、第三大類及第四大類藥品之支付價格。前項藥品及其同分組分類項目,符…
  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8條 …條件之藥品有低於現行藥品支付價格百分之五十者,依調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最低交易價格,計算調整新支付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Pnew=2xPminPnew:調整後新支付價格Pmin: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最低交易價格二、調整後之新…
  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數、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統計表。二、醫療給付統計表。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增減表。四、保險收支會計報表。五、安全準備運用概況表。六、其他與保險事務有關之重要書表及報告。
  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人、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請領保險給付與其收取保險對象屬本保險給付範圍而應自行負擔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因此所承受行政…
  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第4條 …,始得重新申請重大傷病證明。第一項核定日期之計算,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協助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關文件者,自文件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
  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14條 …事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予以違約記點。
  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應依公平、對等、尊重及互信原則為之。
  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保險人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應通知申請人。聯合診所以外之基層醫療單位,其負責醫師具有醫…
  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執照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更新。七、容留受違約處分尚未完成執行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
  1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事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任何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提供服務之費用,本保險不予支付。
  1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7條 醫事機構申請特約,經審查合格後,保險人應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二條所定之原則簽訂契約。前項契約應以定型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每年檢討一次,如有修正,自下次續約日起適用。醫事機構內之負責醫事人員或執業醫師、藥師(藥劑生)、物…
  1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前條特約契約之效期為三年,效期期滿,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未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終止特約時,保險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續約之:一、未有本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二、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或曾受違約記點,已完成改善。三、特約…
  1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院評鑑基準,專案認定其特約保險給付等級。除醫院以外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法令規定應參加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或訪查,經評定不合格或應參加而未參加時,應予終止特約。
  1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處所(含網路網頁)及其他明顯處所…
  1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應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並於醫療費用收據上列印保險對象當次就醫之保險憑證就醫序號。
  1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之保險對象,除應先行提供其醫療服務外,並應留存繳費、退費紀錄。
  1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1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應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收費標準,應先報請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二、應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及其費用、產品特性、副作用、與本保險已給付品項之療效比…
  1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本保險給付之手術、檢查及處置時,非因情況緊急或不可預期之情形,不得於手術、檢查及處置實施過程中徵詢或請病人、親屬使用本保險不給付之項目。
  2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提供服務之有關帳冊、簿據之記載,應與向保險人申報者相符,並應保存五年。
  2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時,除已依其他法令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者外,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備查事項變更時,亦同。
  2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名稱變更,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之醫療機構或法人附設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應檢具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影本,向保險人辦理變更。
  2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保險人因保險有關業務之必要,得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進行實地訪查。
  2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報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報經保險人同意,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至立案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以下稱照護機構),提供保險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並以符合下列條件為限:一…
  2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前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服務時段限制如下: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提供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每週合計以三個時段為限;復健治療人員提供復健治療服務,每週合計以三個時段為限。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
  2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非依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報經保險人同意,指派其所屬醫事人員至山地離島地區,以巡迴醫療方式為保險對象提供服務…
  2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無故拒絕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並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保證金。
  2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辦理保險對象之轉介(診),應依其醫療需要為之。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其病情穩定,應出院或轉送慢性病房者,應予適當之處置及協助。
  2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
  3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保險人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一、未依規定登錄保險對象之保險憑證及上傳保險對象之就醫資料者。二、未協助保險人有關代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所需表單之收繳、填報等事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