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50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0 / 51 頁
  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9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四之規定。
  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0條 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為之;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二人同行照護。前項同行照護人員之人數,主…
  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1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得申請大陸地區必要之醫事人員同行照護。
  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2條 大陸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前項醫療機構每月可接受服務人…
  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3條 醫療機構依前條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
  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4條 …機構所繳保證金經全數扣繳,或未依前項規定補足者,其所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如有逾期停留或未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為不予受理服務之處分。醫療機構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5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醫療服務交流,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五之規定。
  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6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下列會議或活動者,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一、國際體育組織自行舉辦或委託我方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議或活動。二、政府間或半官方之國際組織…
  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7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依前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移民署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
  1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8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外國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
  1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9條 …岸互動有必要者,經主管機關協調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或專案許可延長停留期間。大陸地區人民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期間曾經許可進…
  1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50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規定經專案許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專案長期探親或企業內部調動專案許可,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六之規定。
  1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51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且符合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入學:一、依第二十一條附表一規定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二、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三、依第二十…
  1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程序如下:一、申請人在大陸…
  1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8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大陸地區人民指紋檔案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違反保密義務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1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或於收容處所收容時,其按捺指紋,準用本辦法規定。
  18. 行政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5條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居留者,免附前項第二款文件。外國人於大陸地區出生,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者,應另檢具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19.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第5條 …留期間逾三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於其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取得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辦理居留住址、服務處所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執行查察登記。移民署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20. 行政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4條 …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人所需補正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未依第二條第三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21. 行政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13條 …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經其公證、認證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複驗;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英文或中文譯本。外國公文書之驗證,符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
  22.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9條 …不符之活動。四、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五、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六、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七、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
  23.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6條 …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且非屬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之…
  24.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22條 …犯罪或有犯罪習慣。二、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收養。三、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四、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五、現(曾)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六、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
  25. 行政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4條 …警察人員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必要…
  27. 行政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5條 …第四款人員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增加時,亦同。
  28. 行政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6條 …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二、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29. 行政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7條 …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項所定申請…
  30. 行政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其授權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