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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抽選紀錄由地方政府永久保存。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由地方政府至少保存三年。初選名冊由地方法院至少保存十年;其副本由地方政府至少保存三年。地方政府依本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作成之檔案,應由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配合檔案保存…
  2.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依本辦法處理之相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應分別指定專人保管及辦理安全維護措施,其存取應有安全加密機制,且應確實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因職務而知悉前項個人資料之人,…
  3.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之必要者,得估算所需補充之人數,並以公函通知地方政府於一個月內儘速提供之。地方政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自列載於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且未列入初選名冊之人中,隨機抽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再製作補充初…
  4.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3條 審核小組審查後,認初選名冊非依據地方政府從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以下簡稱具備積極資格)之人中隨機抽選結果製作者,應為不予造具複選名冊之決議。前項情形,地方法院應即通知地方政府於一定期限內儘速提供正確之初選名冊。
  5.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4條 地方政府依地方法院之通知製作並送交備選國民法官補充初選名冊時,審核小組應儘速完成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審查,並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審核小組審查後,就前已列入複選名冊者,應不予列入補充複選名冊。關於補充複選名冊,除依前…
  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一性別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一、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十一人:由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部各推派一人;地方政府五人,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推派。二、軍公教人員代…
  7. 考試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3條 …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部各推派一人;地方政府三人,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推派。二、公務人員代表六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推派四人;其餘代表由本部協調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輪流推派。三、統計精…
  8. 行政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6條 …救援與其醫療及收容;無主或沒入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處理。九、地方政府執行自然保育工作之督導。十、其他有關自然保育事項。
  9. 行政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第5條 …內外市場通路之協助。五、重要專案之聯繫協調及推動規劃;國會、地方政府及各類對外業務之聯繫。六、園區對外宣傳、形象推廣、宣傳資料之規劃及執行。七、園區國際合作、國內外禮賓接待與駐外相關單位之協調及聯繫。八、其他有關投資企劃…
  10. 行政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第4條 …、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生產區,應擬具生產區規劃書,刊登於地方政府公報、網站,及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辦理公開說明會。前項生產區規劃書,應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一、名稱及規劃目的。二、位置及範圍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