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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4條 …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三、取水構造物用地之地號、面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及土地分區管制說明,並檢附土地謄本、標示取水構造物位置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四、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再生水使…
  2.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9條 …水道系統介面之安全及運作之影響。二、取水構造物主要結構及周邊土地、設施之恢復及清理。三、取水構造物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四、水量自動監測設備。五、依檢查維護手冊之內容進行相關測試或演練。六、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3. 行政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第4條 …施(含設備)費用。二、營運費用:指因前款增加之電費、人事費、土地租金或使用費及其他操作維護費用。三、其他必要費用:指土地取得費用及依個案性質所需之必要費用。前項費用,應扣除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補助,並得由…
  4. 行政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第2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減徵百分之五十。但有下…
  5. 行政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第3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於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該土地價值之半數。但…
  6.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水利用地,指提供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7.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水利用地時,得向該土地之相關管理機關(構)及財政單位查詢或會勘認定之。
  8.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天然災害、重大變故或時日久遠自然耗損。二、政府依法撥用或徵收土地。三、無條件捐贈水井所在土地予政府作為公共設施之用。四、原提供家用及公共給水或農業用水等公共使用之水井,因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土地。符合前二項得鑿井引水之要件,…
  9.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使用土地,係指自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之土地。
  10.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核定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爭議時,應先就雙方當事人所提補償金額替代方案、施設方法、處所或無償使用土地之建議等予以調處。
  11.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4條 自來水管線及設備屬新設時,應選擇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在可行之工法下,儘量保持土地使用之完整性。二、設施應儘量選擇空地或地界邊緣處設置。三、管線經過農地時,埋設深度不得妨害耕種…
  12.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5條 本準則之補償費包括下列各款: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土地補償費。二、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地上物補償費。三、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土地之費用。四、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
  13.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7條 使用公、私有土地,其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14.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9條 屬第五條第三款之臨時使用土地者,其補償費用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使用期間跨越年度,如遇公告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15.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拆遷建築物補償辦法及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遷移、搬運費查估基準規定之標準,按實際使用範圍核發。
  16.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11條 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時,第五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僅就其擴大使用土地部分支付;第五條第二款地上物補償費依實際使用範圍核發。
  17.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12條 使用之公、私有土地訂有租約或設定地上權者,對於補償費支領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核定之;協議不成,並得逕予核定。
  18.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8條 …地點之選定,應調查附近可能之污染來源、各項建築物及目前與將來土地利用情形,並考慮最高洪水位及浸水高度與所選定地點地表高度間之關係。
  19. 行政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第3條 …達十瓩之風力發電系統。二、示範計畫:指由申請人提出於風況良好土地上設置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用以展示國內優良產品及風力發電應用之計畫。三、示範機組:指示範計畫內獨立型、併網型之小型風力發電機組且屬定置型者。四、示範系統:指…
  20.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新設建築物在六樓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工業區(用地)內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應開發單位(或用戶)要求或政府指定必須地下配電。四、新增設低壓用戶採三相三線式三百八十伏…
  21. 行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2條 …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必要時,得先召集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及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協調處理。
  22. 行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3條 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對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之損失補償有爭議時,得述明事實理由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召集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及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協調處理。前項協調,得比照土地徵…
  23. 行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4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為調查線路經過地及描繪沿線地籍與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求地政機關予以協助。
  24. 行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5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對線路工程需用地,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或非可歸責於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之事由致不能通知時,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得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下列事項,直轄市或縣(市)…
  25. 行政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使用人使用海域土地,進行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行為。
  26. 行政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償金,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及核准海域土地作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行為,向海域土地使用人所收取之償金;其提撥範圍包括獲許可至取得電業執照前、取得電業執照至執照期限屆滿前及電業執照屆期後且獲准不除役繼續營運至不營運日止…
  27. 行政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4條 海域土地償金收益總額百分之五十繳交國庫,剩餘百分之五十提撥海域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收益回饋金使用。前項收益回饋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8. 行政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7條 …則。三、資本額調整。四、港務公司年度預算及決算。五、港務公司土地及房屋之處分事項。六、港務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七、以港務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八、其他依規定應報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之事項。
  29.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8條 …業標準之研訂、計畫審核及工地安全衛生督導。七、公路用地之私有土地取得、公有土地撥用及土地管理。八、採購文件範本之擬訂及相關業務辦理、督導、稽核。九、上級機關指示重要施政計畫之列管追蹤。十、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30.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4條 …估價施工、監督、發包、執照之取得、驗收及財產移交。(二)機場土地之使用規劃。(三)本站建築物、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停車場、道路及其設施之維護及修繕。(四)機場各單位申請興建建築物、禁限建案件處理及有關設施之審查及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