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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1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
  2.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2條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3條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4.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4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並進行研究…
  5.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5條 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6.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6條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7.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7條 政府應積極推行原住民族儲蓄互助及其他合作事業,輔導其經營管理,並得予以賦稅之優惠措施。
  8.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8條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9.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9條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尊嚴及基本人權,應於國家人權法案增訂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專章。
  10.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0條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
  11.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1條 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12.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3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在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項之交流與合作。
  13. 行政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4條 …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
  14.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指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專職辦理第四條規定工作項目之人員。前項人員由本會依實際需求協同直轄…
  16.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3條 語推人員應具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17.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4條 語推人員應辦理工作項目如下:一、推廣原住民族語言使用。二、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學習。三、保存原住民族語言語料。四、其他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
  18. 行政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5條 …、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
  19. 行政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4條 …務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前項社會工作人員應優先僱用原住民或熟悉原住民族文化特性之人員。
  21. 行政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一、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二、申請書。三、原住民員工之名冊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附申請前一個月僱用原住民之勞保卡影…
  22. 行政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7條 …補助之社會工作人員僱用關係終止者,應於終止後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原住民族委員會。
  23. 行政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8條 民間機構應每三個月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經費撥付及核銷:一、補助額度之領據。二、社會工作人員印領清冊及出勤紀錄、工作日誌。三、社會工作人員參加勞保之勞保卡影本。
  24. 行政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所置社會工作人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考核之,並得依考核結果予以獎勵或停止補助。
  25. 行政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第10條 以詐欺或其他虛偽不實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6. 行政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第6條 …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一萬元,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必要時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斟酌相關事項決定之。
  29.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農業事項,中央由農業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
  30.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4條 …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在不妨礙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