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0 / 38 頁-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8條 政府或友邦之軍公運輸工具進出口,準用本辦法,但其通關手續及文件得由海關減免之。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1條 …者,指於申請登記日起溯算三年期間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致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或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但違章情事經查係因相關業者作業疏失所…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8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飭各部門主管人員注意檢查,如發現有走私貨物或其服務人員有攜帶違禁、違章物品及超額金銀幣鈔等違法情事,應即報告當地海關,查獲之物件並隨同送繳。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19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裝卸貨物時,運輸業應有充足人員在現場照料辦理。前項人員均應受海關關員之合法指導。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0條 運輸業僱用辦理運輸工具進出口報關結關業務之人員,均應熟諳海關有關章則及手續,其一切對海關之行為,與該業主負連帶責任。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5條 運輸業申報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其所填報之報告、申報單、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出口裝船清表及所簽發之提單、裝貨單或託運單等文件,不得有詐欺、偽造或其他違法情事。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7條 …四十八小時內。(二)非連線申報者,於申報後二十四小時內。二、出口貨物艙單:(一)連線申報者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之訊息後二十四小時內。(二)非連線申報者於飛機起飛後或船舶結關後二十四小時內。前項情形業經海關…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9條 …短卸或溢卸報告送達海關翌日起三日內為之。溢卸貨物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由提出溢卸報告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依關稅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向海關申請核准,並於限期內以轉運申請書向海關申報退運國外或轉運出…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30條 …物安全送交海關指定地點;對於承運之出(轉)口貨櫃(物),應依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轉運准單)及作業指示通知等記載事項,以海關核准之方式載運,負責將貨物安全送交承載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點收並裝運出口。海關如有指定路線或時…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31條 …運輸工具載運入境供裝卸、搬移或保護所載運貨物並須隨原運輸工具出口之設備,其需在岸上作業者,應先經海關核准並發給准單。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42-1條 出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結關前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之傳輸。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第一項出口裝船清表訊息應填報下列事項:一、船舶代碼、船舶航次、停泊港口…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42-2條 出口裝船清表訊息經比對銷艙不符者,連線申報者應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訊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業經海關發覺或接獲走私密告者,其更正之申請不得免予議處。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43條 …申請,經核發結關證明書後,船舶始得出港:一、結關申請書。二、出口裝船清表。但無出口貨物者,免送。三、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四、出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名單相同者,…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44條 出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一、船名、國籍、噸位、船長姓名、結關日期、開往次一停靠口岸。二、託運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46條 出口、轉口貨物、誤裝、溢卸、轉運未稅之進口貨物或船用品,應憑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或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辦理裝運。但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未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出口者,不得辦理裝運。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47條 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已運離原申報存放地點,如須辦理退關手續者,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填具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經現存地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營人查對簽證,交由值勤關員抽核後,憑以辦理後續退關手續。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50條 出口船舶應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開航。逾上述時限未開航者,應向海關重行申請結關。但於時限內向海關申報延期開航者,不在此限。前項船舶未開航前因故須裝卸貨物者,應檢附結關證明書向海關申請註銷結關。但須卸貨者另應辦理更正進口艙單…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51條 出口之船舶於結關開航前,對於所裝載之出口貨物,應由船長或大副按裝貨單或訂艙資料與出口貨物艙單所載逐項核對無訛,並在出口貨物艙單上簽證。如有短裝或退關等情事,應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53條 …船舶進港後不上下客貨(船用補給品除外),並在二十四小時內開航出口者,免辦進口及出口結關申報手續。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62條 出口車輛應向海關檢送下列文件,經審核無訛後,方准結關出口:一、出口貨物艙單。二、隨車服務人員名單。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四、出境旅客申報單。五、行程簿。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63條 出口貨物艙單應載明離境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二、轉達站、到達站。三、車上所載貨物之名稱、標記、箱號、桶號、或其他型包裝物編號、重量,如將兩件以上件數貨物併裝為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65條 出口車輛如非於駛離國境最後一站始行裝貨者,應由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向駛離國境前首先經過之海關遞送出口貨物艙單及其他有關單證並辦理報關出境之手續。其所載貨物等經關員核點無訛,並將車廂予以加封,俟經過離境前最後之海關查核封條無訛…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66條 車輛裝運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如有退關者,應填具退關貨物清單,遞交值勤關員查對簽證後,憑以准許結關。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67條 …陸運運輸業所屬車輛出境,非憑經海關簽蓋放行之裝貨單,不得裝運出口貨物。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69條 陸運進出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如含有併裝貨物,除在貨物艙單上註明何者為併裝貨物外,並須另備貨物分艙單,載明收貨人或發貨人名稱及其住址,分艙單仍應由該運輸工具管領人或由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簽章,並應隨同貨物艙單一併遞送海關…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74條 …起飛出境前,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報下列文件:一、出口貨物艙單。二、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入境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三、出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但與入境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四、裝載上機專供航行國際…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75條 出口貨物艙單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飛機隸屬國籍及所屬公司。二、離境日期及班次。三、機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數、重量;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提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76條 飛機載運出口貨物或轉口貨物者,應憑海關蓋印放行之託運單或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辦理裝運。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77條 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如因艙位不足或原訂班機臨時取消或其他原因致須改裝同一家航空公司下一航次班機或轉裝另一家航空公司之飛機載運出口時,如其主託運單號碼變更者,應由相關之航空公司於貨物輸出人提出之申請書簽章確認,經由貨物輸出…
- 行政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78條 飛機所載貨物應按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出口,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並憑進出口貨物艙單卸裝貨物,海關關員得視需要抽核,監視卸裝,其轉載其他飛機貨物或轉口貨物者亦同。進口貨物卸存機場管制區以外地區之貨棧,應由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檢具其與貨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