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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 37 頁- 行政保險法 第146-2條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保險…
- 行政保險法 第146-3條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 行政保險法 第146-4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匯存款。二、國外有價證券。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
- 行政保險法 第146-5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其申請核准或備供事後查核之情形、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資金運用方式…
- 行政保險法 第146-6條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保險業依前項規…
- 行政保險法 第146-7條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
- 行政保險法 第146-8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
- 行政保險法 第146-9條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
- 行政保險法 第147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保險法 第147-1條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保險法 第148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
- 行政保險法 第148-1條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
- 行政保險法 第148-2條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
- 行政保險法 第148-3條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業作業委託他…
- 行政保險法 第149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三、令其增資。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 行政保險法 第149-1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
- 行政保險法 第149-2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一、增資…
- 行政保險法 第149-3條 …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 行政保險法 第149-5條 …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前項報酬,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保險法 第149-6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
- 行政保險法 第149-7條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 行政保險法 第149-8條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清理人之職務如下: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賸餘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 行政保險法 第149-9條 清理人就任後,應即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日報為三日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十日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屆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但清理人所明知之債權,不在此限。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
- 行政保險法 第149-10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
- 行政保險法 第149-11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
- 行政保險法 第150條 保險業解散清算時,應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 行政保險法 第163-1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保險法 第165-1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 行政保險法 第165-2條 …其間之糾紛。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 行政保險法 第166條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