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添加物」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7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3 頁
  1. 行政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飼料添加物者,應備置飼料添加物使用紀錄簿(格式如附件),將其飼料添加物之來源及使用情形,詳細記錄於該紀錄簿上,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2. 行政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 第2條 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3.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3-1條 本法所稱飼料添加物,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提高飼料效用,保持飼料品質,促進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發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添加於飼料且不含藥品之非營養性物質。前項飼料添加物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
  4.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4條 …粗纖維、磷、鈣或其他有效成分、限量成分及有害物質之含量。二、飼料添加物成分:指飼料添加物中所含有效成分、限量成分、有害物質之含量。飼料及飼料添加物成分標準,依國家標準之規定;無國家標準者,於申請檢驗登記時,送請中央主管機…
  5.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5條 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業者。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6.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6條 本法所稱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販賣登記。
  7.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7條 本法所稱標示,係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記號之標識。
  8.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8-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飼料、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輸入登記證、基因改造飼料、飼料添加物查驗合格、販賣登記證、輸入查驗之結果等資料,建置飼料、飼料添加物來源與流向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並予公開。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就飼料製造業者…
  9.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9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立,應符合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設廠標準,並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廠許可,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
  10.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0條 製造、加工、分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檢驗合格,發給製造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製造登記證)後,始得製造、加工、分裝。前項申請要件、程序、應檢附文件、來源證…
  11.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1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檢驗合格,發給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後,始得輸入。但經許可製造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並取得製造登記證者,為供自有工廠…
  12.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1-1條 國外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由其研發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完成安全性評估等查驗合格發給許可證明文件後,始得輸入、於國內販賣或使用。國內依法完成田間試驗並經審查或審議通過之基因改造動、植物、微生物等生物,應由其…
  13.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2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先期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年。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敘明理由,並繳納證書費,向原核…
  14.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3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及輸入登記證之類別、品目、成分、適用對象等登記事項,不得變更;其餘登記事項,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變更。
  15.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4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二、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三、成分。四、含基因改造原料。五、所使用主要原料及其製造業者名稱。六、用途、使用方法…
  16.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5條 輸出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按照國外買方之要求,符合輸入國之規定,經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發給製造登記證者,得不受第四條第二項成分標準之規定。
  17.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8條 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18.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9條 經核准輸入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或贈品或自製自用,或受委託製造、加工、分裝供試驗用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出售。
  19.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0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製造或加工專供試驗研究之用外,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輸入、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一、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或含有依其他法規或經中央主管機…
  20.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1條 飼料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超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之宣傳廣告。
  21.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其設備、貯藏場所與有關資料,並得抽樣查驗。必要時,亦得在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檢查及抽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為前項查驗所抽取之樣品,以足供檢驗為限。檢查人…
  22.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2-1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飼料、飼料添加物者,得酌予獎勵,並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2-2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前…
  24.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3條 查獲涉嫌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或使用戶出具切結保管。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送請檢驗鑑定;主管機關對該涉嫌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處理期間,自經鑑定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十五日。
  25.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4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處分:一、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令限期退運、回收、改製、銷毀、廢棄或沒入。二、有第二十條第七款情形,令限期補正。
  26.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5條 查獲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各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除依本法規定處理外,並為下列處分: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製造、加工、分裝、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應廢止其有關登記證。二、製造、加工、分裝、…
  27.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6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28.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7條 …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9.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9條 …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或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二、使用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飼料…
  30.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30條 …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