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3 頁
  1.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19條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本評量測驗應測科目缺考,視為零分。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2.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20條 參測人員參加領隊人員評量測驗時,準用考試院訂定之試場規則;遇有舞弊行為或違反試場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成績並不予及格。參測人員對公布之測驗試題答案有疑義者,應於該次評量全部結束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申請並檢…
  3.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22條 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及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評量測驗成績公布日起算滿三年之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職前訓練合格結業,逾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前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
  4.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23條 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評量測驗成績公布日起算滿一年之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職前訓練合格結業,逾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職前訓練者,得檢…
  5.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24條 領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經領隊人員考試或評量測驗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領隊業務。領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
  6.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25條 經華語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參加外語領隊人員評量及格者,於參加職前訓練時,其訓練節次,予以減半。經外語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再參加外語領隊人員評量及格者,免再參加職前訓練。前二項規定,於本規則九十四年…
  7.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26條 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應檢附職前訓練通知書或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參加領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
  8.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27條 領隊人員職前訓練節次為五十六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受訓人員於職前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9.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28條 領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
  10.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0條 領隊人員於在職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三、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四、其他具體事實足…
  11.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1條 受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團體,應依交通部觀光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實施,並於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成績、結訓及退訓人數列冊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12.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2條 受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團體違反前條規定者,交通部觀光署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委託,並於二年內不得參與委託訓練之甄選。
  13.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3條 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領隊人員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領隊業務。但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依前項規定重行參加訓練者,準…
  14.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4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領隊人員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原執業證失效。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5.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5條 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一年內應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換發。
  16.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6條 領隊人員應依僱用之旅行業所安排之旅遊行程及內容執業,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領隊人員之事由,不得擅自變更。
  17.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7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佩掛領隊人員執業證於胸前明顯處,以便聯繫服務並備交通部觀光署查核。前項查核,領隊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或提示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18.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8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如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應即時作妥當處置,並將事件發生經過及處理情形,於二十四小時內儘速向受僱之旅行業及交通部觀光署報備。
  19.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9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旅遊地相關法令規定,維護國家榮譽,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或於旅遊途中未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二、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向旅客額外需索、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
  20.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40條 依本規則發給領隊人員結業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補發者,亦同。
  21. 行政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41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2.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3條 …、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三、民宿經營者。四、導遊及領隊人員。前項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包括各產業團體負責人、董(理)監事及其員工。
  23. 行政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9條 …限。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從業人員及導遊、領隊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罰鍰或停止執業處分者,不予表揚。但其罰鍰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1條 …業之證明。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五款規定之觀光事業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旅行業經理人工作,應分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導遊執業證照、領隊執業證照或旅行業經理人結業證書。
  25.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42條 …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六、旅行業代表人、導遊或領隊人員。
  26.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一、外語領隊人員。二、華語領隊人員。
  27.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第4條 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不得充任領隊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28.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
  29.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一、領隊實務(一)(包括領隊技巧、航空票務、急救常識、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國際禮儀)。二、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
  30.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第11條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