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4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12 頁
  1.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僅得選擇一銀行為管理銀行,除區分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所收取之支付款項,得分別開立管理帳戶外,各幣別管理帳戶以一戶為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管理銀行開立收益計提金帳戶,且各幣別帳戶以一戶為限。
  2.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視業務需要選擇合作銀行,於單一合作銀行之各幣別合作帳戶以一戶為限。
  3.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應以管理銀行為受託銀行,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並由管理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以受託銀行名義辦理合作帳戶及清算帳戶之開立。依前項規定由管理銀行以受託銀…
  4.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選擇管理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應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二、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三、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
  5.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管理銀行申請開立管理帳戶,應檢具下列書件:一、主管機關核發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二、其他依管理銀行規定開戶所需之必要文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合作銀行申請開立合作帳戶,應檢具下…
  6.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應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簽訂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所簽訂契約,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雙方之權利義務,並不得有與保障使用者權益相牴觸之事項。二、雙方發生爭議之處…
  7.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4條 專用存款帳戶名稱應標明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名稱,並敘明下列文字:一、專用存款管理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管理帳戶。二、專用存款合作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合作帳戶。三、專用存款清算帳戶或受託信託財產專用存款清算帳戶。
  8.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管理帳戶、收益計提金帳戶及清算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管理銀行、清算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亦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合作帳…
  9.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於下列情事之一時,應辦理專用存款帳戶之銷戶:一、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命令、核准或指定將其業務移轉或由其他電子支付機構承受者。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更換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或與專用存款帳戶銀…
  10.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確實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存入其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開立之相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支付款項,應與其收益計提金分別儲存及管理。專營電子支付…
  11.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以存款轉帳、匯款及銀行臨櫃存入現金方式收受之支付款項,應直接存入專用存款帳戶。
  12.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每日記錄於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代理收付款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存入專用存款帳戶。但利用信用卡透過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支付之代理收付款項,不在此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管理銀行之代理收付款項…
  13.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與管理銀行約定一定比例之金額,自管理帳戶或合作帳戶撥入清算帳戶;如有不足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當日指示管理銀行補足,並適時評估前項約定比例之適當性,必要時應予調整。專營電子支付機…
  14.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每日記錄之使用者儲值款項,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全額存入管理帳戶、清算帳戶或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但利用信用卡透過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支付之儲值款項,不在此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15.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其對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支付款項之運用,應指示管理銀行辦理。
  16.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所補足之款項,應存入管理帳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運用支付款項完結時,應將原運用支付款項扣除前項所補足款項之餘額,存入管理帳戶。
  17.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4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對於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運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取得收益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收益計提金帳戶。
  18.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約定,自該使用者之支付款項中扣抵所收取手續費、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收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指示管理銀行透過管理帳戶存入自有資金帳戶。
  19.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指示管理銀行以管理帳戶辦理支付款項之自行或跨行轉帳支付作業,或將管理帳戶之支付款項調撥轉入合作帳戶或清算帳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指示合作銀行以合作帳戶辦理支付款項之自行轉帳支付作業,或將合作帳戶之支付款…
  20.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支付款項之動用,有資金調撥之需要,應透過管理帳戶調撥至各合作帳戶或清算帳戶,不得調撥至合作帳戶及清算帳戶以外之其他銀行帳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辦理資金調撥所產…
  21.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將專用存款帳戶款項撥轉予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一、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結清算。二、第三十條規定之情形。
  22.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以網路查詢或系統介接方式,與管理銀行建立支付款項帳務核對機制,區分代理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於每一銀行營業日與管理銀行核對支付款項餘額、各合作帳戶餘額、清算帳戶餘額及在途款項餘額,並留存核對紀錄至少五年。…
  23.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原管理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管理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合作帳戶之銷戶,原合作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管理帳戶。專…
  24.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1條 …款項及儲值款項餘額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三、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已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將支付款項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四、核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運用支…
  25.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5條 專用存款帳戶銀行如發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事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專用存款帳戶銀行受理警示帳戶通報時,應盡注意及查證之義務,如查證後發現該被通報帳戶屬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應立即通知該專營電子…
  26.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其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
  2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條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組織及管理,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2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三、營業收入:指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手續費收入及依本條例第…
  3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本基金由各電子支付機構於每年五月底前,自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提撥之,其提撥比率如下:一、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手續費收入:(一)第一年:提撥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提撥新臺幣五十萬元。(二)第二年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