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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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0條 …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提供用戶保留原使用電信號碼移轉至自己經營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使用。前項經營者於提供該移轉服務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電信號碼移轉作業計…
  2.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2條 …需,得檢具實驗或研究等用途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測試用電信號碼。主管機關得視號碼資源及業務或技術之發展需要,予以核配。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前項核配之電信號碼,不得營利或提供電信服務。第一項電信號碼核配之使用期限屆滿,…
  3.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用事業。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電信號碼申請表。二、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之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直屬機關核准函影本及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
  4.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一、申請之電信號碼服務類別非屬其特許或許可之業務範圍。二、申請核配電信號碼之經營者已申請暫停營業中,或現已為暫停或終止營業。三、有違法使用電信號碼之情形,未改正。四、未繳清電信號碼使用費…
  5.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配電信號碼:一、用戶號碼使用數量未達最低使用率標準。二、檢具之資料不實。
  6.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6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電信號碼,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提供核准業務範圍外之其他用途。二、配合主管機關調整其所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三、除第七條、第九條或其他電信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四、不得拒絕他經營者對所…
  7.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7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其獲核配電信號碼之一部或全部:一、獲核配之號碼單位區塊,自主管機關核配之日起,逾一年仍未開始使用。二、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三、申請核配電信號碼時,提供不實…
  8.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8條 …信事業終止營業、變更其合作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終止使用時,出租電信號碼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停止出租其用戶號碼。但已由該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予其用戶使用之用戶號碼,出租號碼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承接該用戶,並同意該用戶繼續使用原用戶…
  9.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9條 整批出租電信號碼予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及所獲配電信號碼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為用戶攜出之經營者,得分別向該第二類電信事業與移入經營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前項之電信號碼使用費之收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轉…
  10.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他機關(構)辦理本辦法所定電信號碼資源之核配、調整、收回及其相關管理作業。受委託管理者負責管理作業項目應包括:一、電信號碼資源核配、調整及收回。二、監管電信號碼資源充裕度。三、預測電信號碼資源需求量。四、製…
  11.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23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
  12.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14條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業務,依法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
  13.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9條 …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前二項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
  14.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6條 …。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
  15.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7條 …狀況。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運相關事項。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內容有變更者,應送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應送備查。第一項網路設置…
  16.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68條 電信號碼包含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
  17.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69條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18.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70條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
  19.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78條 …用。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
  20.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80條 …反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十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行政管理之規定。十三、違反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
  21.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83條 …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本法施行前獲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法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具營運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營運計畫履行。前項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依其提出之網路設…
  22.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前項第一款之交換設備詳細資料,應包括:一、該交換設備所使用之電信號碼。二、該交換設備之設備地點及其通信服務涵蓋之營業區域。三、該交換設備之設備概況、系統容量、機種、版本及已提供通信服務之用戶數。
  23.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對於其使用之各種資源(包括硬體、軟體、網路功能、系統、頻率及電信號碼)應具備不受合作對象影響之管控能力(含故障管理、組態管理、效能管理、帳務管理、安全管理等)。二、得標者應於合作契約載明對於公眾電信網路具有管控能力之商業…
  24.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4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使用電信號碼應依本法第二十條之一及電信號碼管理辦法辦理。
  25.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9條 …)合作提供前項服務者,應就其合作對象、合作方式及使用之簡碼或電信號碼,於提供服務前七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經營者於提供第一項服務之日起,應就其向用戶揭露之計費方式每日進行測試並保存紀錄一個月供主管機關不定…
  26.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0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擬移用終止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號碼,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移用者不適用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27.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5-1條 經營者利用電信網路編碼計畫040字頭碼(prefix)之電信號碼所提供之服務,不適用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七十八條規定。
  28.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2-1條 經營者以其自行編列之簡碼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電信號碼提供用戶撥接下載影視、圖像、音訊、數據或簡訊者,應於接通後先向用戶告知計費方式,並提示若不同意應即停止使用,始得開始計費。經營者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前項服務者,應就其合作對…
  29.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6條 申請人或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
  30.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