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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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1條 …硬體、電信介面、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應方式、配件或天線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應分別申請審驗。以同一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與不同平臺組裝之最終產品,應分別申請審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
  2.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2條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妥善保管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相符之測試治具及與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使用相同版本之測試軟體至該設備停止生產或停…
  3.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審驗之申請。前項網路申辦作業及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4.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5條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授權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依前項授權他人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由取得審驗證明者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或委…
  5.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6條 電信終端設備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本體明顯處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及其型號,並於包裝盒標示主管機關標章。最終產品應於本體明顯處標示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
  6.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7條 …請換發,應檢附文件如下:一、前項第一款者:換(補)發申請書、電信終端設備委託生產相關證明文件及該設備符合技術規範之聲明書。二、前項第二款者:換(補)發申請書、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
  7.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8條 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主管機關得指示驗證機構抽驗特定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前二項抽驗得由主管機關指定抽驗項目。驗證機關(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
  8.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19條 取得審驗證明者,經發現其申請時所檢附之電信終端設備、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外接電源、配件、外接天線、資料或其電子檔案偽造或虛偽不實時,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得撤銷其審驗證明。取得審驗證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或…
  9.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20條 …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原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就同一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向驗證機關(構)重新申請審驗,主管機關並得將原取得審驗證明者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時,原取得審驗證明…
  10.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揭露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廠牌、型號、審驗證明、外觀照片、不含內部及電路板照片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等審驗相關資料。取得審驗證明者有前項外觀照片等審驗資料之保密需求時,得向原驗證機…
  11.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第24條 …該國、該組織或其經濟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檢驗報告或審驗證明之效力。
  12.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終端設備:指任何數位或類比設備,其以無線或有線傳輸媒介,與公眾電信網路之終端點介接,並以光或電磁波方式進行通信之設備。二、型式認證:指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按電信終端設備之廠牌型號,向國家通…
  13.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3條 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於接續時,第一類電信事業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接續條件及品質上為差別待遇。
  14.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4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由本會訂定公告之。前項技術規範之內容,應包含檢驗項目與標準,並應確保下列事項:一、不得損害第一類電…
  15.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5條 各種電信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順序規定檢驗之:一、國家標準。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16.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6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除依第四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予以檢驗外,第一類電信事業如需增驗其他檢驗項目與標準始能符合其接續條件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後,方得為之。
  17.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7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與自用二種。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得申請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自用電信終端設備,由自用之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申請審驗。
  18.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8條 申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填具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設備及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向本會申請。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第十一條之檢驗報告。一、待審之電信終端設備。二、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無線電…
  19.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9條 申請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者,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審定證明。
  20.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0條 申請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者,應填具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設備樣品。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二、中文或英文規格資…
  21.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2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填具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以下簡…
  22.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3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審驗不合格時,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
  23.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4條 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及符合性聲明之申請。前項網路申辦作業及實施時程由本會公告之。
  24.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5條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同意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次日起三十日內,應檢具使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備查表送本會備查。未依前項規定檢具使用電信終端設備…
  25.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6條 …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內之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製作標籤黏貼或印鑄於電信終端設備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依前條規定經同意使用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亦同。審驗合格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申請者應將審驗合格標籤黏貼於設備本體明顯…
  26.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7條 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分報請驗證機關(構)備查。前項設備經擴充其通信介面時,於不影響原審驗合格…
  27.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8條 …或換發。申請前項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電信終端設備模組增列適用平臺或不變動原射頻性能之調整,經原驗證機關(構)同意者。二、製造商變更或新增。三、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申請者變更公司名稱。四、審定…
  28.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9條 驗證機關(構)得隨時抽驗市售之電信終端設備。
  29.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20條 …聲明證明: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二、經抽驗未能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三、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四、電信終端設備之本體、說明書、包裝盒、內建…
  30. 行政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21條 …項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廠商應回收已販賣之電信終端設備,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