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役」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9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17 頁
  1. 行政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第2條 …法所稱退伍軍人,指下列人員:一、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二、後備軍官、士官、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2. 行政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第3條 …百分之五計算。(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1.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2.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
  3. 行政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第4條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甄試入學。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甄試入學報考資格、甄試方式等事項,由辦理招生…
  4. 行政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第5條 …外,應於報名時檢送下列證件之一:一、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二、除役令。三、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
  5.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49條 …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之醫療機構,應協助監獄辦理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衛生主管機關應定期督導、協調、協助改善前四項業務,監獄並應協調所在地之…
  6. 行政羈押法 第44條 …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之醫療機構,應協助看守所辦理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衛生主管機關應定期督導、協調、協助改善前四項業務,看守所並應協調所在…
  7. 行政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3條 …執照前、取得電業執照至執照期限屆滿前及電業執照屆期後且獲准不除役繼續營運至不營運日止。前項償金計算,應按我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界線延伸至領海界線作為海域土地分區,並按分區個別計算海域土地償金收益。
  8. 行政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2條 …。二、內政主管機關:感染者之安養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三、退除役官兵輔導主管機關:具榮民或退役軍人身分之感染者安養、居住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四、教育主管機關:感染者之就學權益維護及其相關權益保障事項。五、國防主管機關:…
  9. 行政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2條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置之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六、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置之榮譽國民之家。七、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關(構)或場所。
  10. 行政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第4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轉送中央主管機關。電業因電力設施除役或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異動等情事,致與核可之執行計畫內容不符時,須重新辦理執行計畫申請。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
  1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並推展休閒農業及觀光遊憩事業,特設農場,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1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第2條 農場掌理下列事項: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三、觀光遊憩及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四、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五、農場環境生態保育。六、其他有關農場經營管理及政策配合事…
  1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設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1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之計畫、執行、考核與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二、提供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三、辦理機關(構)委託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四、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事項。
  1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森林保育、經營及發展,並以其收益撥充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特設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1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選之。
  1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技術勞務工作,特設臺北勞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18. 行政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第1條 榮民總醫院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所屬各分院(以下簡稱分院),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
  19. 行政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第2條 分院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六、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事項。
  20. 行政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21. 行政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第2條 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七、其他有關醫療…
  2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前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
  2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補償金,其資金來源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
  2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2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2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1條 為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之生活,減輕其自來水費之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27.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日間照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日間照顧實施計畫所定之照顧對象。
  28. 行政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5條 …構)營業規章,致其營業遭受損害。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通知水電事業機構,自事實發生之次期起停止優待。不符優待期間之差價,由輔導會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2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條件之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民眾。前項入住條件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之。
  3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資源共享服務照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與地方政府協議委託收容之受服務照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