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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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回報主管機關備查,該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電信事業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應變措施,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辦理。
  2. 行政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第4條 …。五、屬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全國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提供或維運關鍵基礎設施服務之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區域、可替代性,認其資通系統失效或受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
  3. 行政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第5條 …公務機關,且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之關鍵基礎設施事項。六、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且業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其提供或維運關鍵基礎設施服務之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區域、可替代性,認其資通系統失效或受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
  4.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3條 …或公法人。但不包括軍事機關及情報機關。六、特定非公務機關: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特定財團法人或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七、關鍵基礎設施:指實體或虛擬資產、系統或網路,其功能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對國家安…
  5.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0條 …管機關應於徵詢相關公務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之意見後,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送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並以書面通知受核定者。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並考量其所保有…
  6.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1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7.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意見之機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前,亦同。
  8. 行政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9. 行政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當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10. 行政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5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二個月…
  11. 行政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本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並得擇定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本部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