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建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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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4條 …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令辦理變更。前項屬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所需用地,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區域計畫法令,辦理平行、聯席或併行審查。
  2.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6條 …以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價購。價購不成,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前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之土地如為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逕行辦理徵收,不…
  3.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7條 依公共建設之性質有加速取得前條重大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之必要時,主辦機關得協調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讓售其管理或所有之土地,以利訂定開發計畫,依法開發、處理,並提供一定面積之土地、建築物,准由未領補償費之被徵收土…
  4.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1條 重大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及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主辦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通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二、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
  5.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2條 為維護重大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之安全,主辦機關對該公共建設毗鄰之公有、私有建築物及廣告物,得商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及樹立,不適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其範圍內…
  6.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6條 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
  7.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7條 民間機構得在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下列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二、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三、投資於研究發展…
  8.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8條 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主辦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證明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民間機構進口供其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使用…
  9.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9條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程序及補繳,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
  10.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40條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11.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1-1條 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開始營運後有完整營運年度期間內,每年度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非屬前項重大公共建設案件或無完整營運年度之案件,依投資契約約定辦理營運績效評定。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
  12.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2條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及限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3.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3條 …建築物之建造。二、廣告物之設置。三、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妨礙重大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之障礙物之設置。
  14.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5條 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應由主辦機關依該建設之特性、興建及營運安全、土地使用狀況,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會勘範圍。
  15.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毗鄰地區禁建限建辦法 第6條 重大公共建設禁建、限建範圍經會勘後,應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三十日。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及主辦機關意見,勘定禁建、限建範圍。禁建、限建…
  16.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條第一項所稱直接承包商,指直接承攬民間機構依本法所投資興建之重大公共建設,並與民間機構簽訂書面契約者。
  17.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之一者,招商文件應於首次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辦理公開閱覽:一、重大公共建設。二、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三、依本法第九條之一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有必要。前項公開閱覽,主辦機關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
  18.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課稅所得:指民間機構參與各重大公共建設之營業收入減除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加計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收益及減除歸屬該重大公共建設之非營業損失後之所得額,減除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稽…
  19.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以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下列所得(明細如附表)為限;經營附屬事業之所得,不適用本辦法:一、交通建設:(一)鐵路:客運所得及貨運所得。(二)公路:通行費所得。(三)市區快速道路…
  20.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免稅年限為五年。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21.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5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實際投資達本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要件並開始營運,且其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有課稅所得者,應自所得稅結算申報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應自…
  22.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6條 …符合第四項規定外,不得變更。民間機構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該重大公共建設無課稅所得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課稅所得者,如其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已逾第一項規定得申請延遲免稅之期限,或未逾該期限而賸餘期間不足三個月,得自核…
  23.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8條 …不得適用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一、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之所得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二、未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辦理結算申報。三、免稅期間之各年度結算申報、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所…
  24.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9條 …,經主辦機關認定其參與之公共建設不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全部已免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自免納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25.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2條 本法所定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本法所定民間機構進口供其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
  26.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直接承包商申請適用本辦法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之案件,應繕具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整批或分批進口貨物申請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暨其清表(格式如附件一、二)一式四份,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主辦機關證明屬實後,應將上述文件函轉…
  27.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6條 …財政部同意,轉讓合於本法規定之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者。三、經主辦機關核轉海關查明原貨復運出口者。民間機構之直接承包商因與民間機構終止承攬關係,而無前項免予補稅之情事者,由主辦機關通知海關依前項規…
  28.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8條 …稅,經主辦機關認定其參與之公共建設不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者,應就原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向進口地海關按進口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主辦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終止投資契約,或依前項規定認定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參…
  29.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0條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主辦機關應於重大公共建設實際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通知進口地海關開始辦理分期繳納。
  30. 行政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1條 …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貨物,其應繳之關稅得申請自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之日起屆滿一年後,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分六十期繳納,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