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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醫療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醫療社團法人應在法人處所備置社員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社員出資額、持分比例及其持分單號數。二、社員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三、繳納出資額之年、月、日。
-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持分單,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法人名稱。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三、社員姓名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四、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簽名或蓋章。
-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醫療社團法人組織章程之變更,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章程變更對照表。二、社員總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財產,指固定資產。醫療社團法人之資本額、社員及其出資額如有變更,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醫療社團法人解散,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或許可:一、解散之事由及其相關文件。二、社員總會通過解散之會議紀錄。三、財產清冊及資產負債表四、剩餘財產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