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行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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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6條 …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違紀行為。
  2.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7條 …;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前項諮詢會應給予違紀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並向權責長官提出具體建議。權責長官不同意前項建議,核定懲罰時應加註理由。但從輕懲罰者,不在此限。
  3.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67條 同一違紀行為依本法懲罰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或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原懲罰處分失其效力。因逾第三十四條懲戒權行使期間而受免議之判決者,原懲罰處分不失其效力。
  4.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77條 軍人之違紀行為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經調查屬實且有即時懲罰之必要者,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懲罰後,逕為執行,不適用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
  5.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得從重懲罰之違紀行為,不以違反同一規範之違紀行為為限。
  6.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定,受降階懲罰處分者,其實職年資自懲罰處分生效之日重新起算。違紀行為人之服役年資已逾降階後該階法定最大服役年限者,權責長官不得為降階之懲罰。權責機關對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降階懲罰處分,應副知退除給與審定機關重新審定及戶…
  7.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級單位主管核定,並自核定次日起,懲罰權行使期間停止進行。前項違紀行為人之違紀行為,經軍、司法機關偵查終結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緩刑、免刑、免訴或不受理之宣告者,仍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罰。權責機關收受法院第一審…
  8.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第一項所定懲罰諮詢會,應有成員五人以上出席,始得召開,並給予違紀行為人合理之準備時間,自開會通知送達違紀行為人起算,至召開懲罰諮詢會時止,不少於二十四小時。懲罰諮詢會會議程序如下:一、主席宣布會議開始。二、承辦單位說明違…
  9. 行政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第2條 軍人因違紀行為受罰款懲罰(以下簡稱受懲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款者,得於懲罰令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權責機關申請核准後,免息分期繳納。前項經濟狀況之認定基準及應檢附之證明…
  10. 行政軍人違紀調查案件受詢問人日費旅費支給辦法 第3條 非因自己之違紀行為而接受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詢問者(以下簡稱受詢問人),得於詢問完畢翌日起十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發給日費及旅費。受詢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日費及旅費: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二、已依其他法令支領差旅…
  11. 行政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第4條 現役軍人發生違紀行為時,由行為時之隸屬單位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辦理懲罰。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平時:(一)開缺受訓之學員,由接訓單位辦理。(二)未開缺受訓之學員,由接訓單位將懲罰建議及相關資料送學員原隸屬單位辦理…
  12. 行政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服役機關處所,指涉有違紀行為及犯罪嫌疑之軍人,服現役時所隸屬或執行勤務之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所在軍事營區、院區或其管理之處所。
  13. 行政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4條 服役機關實施調查期間,發現違紀行為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經權責長官核可後,應檢附案情摘要及現有證據資料,報請轄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數違紀行為人分屬不同服役機關,遇有調查事務分配爭議時,得報…
  14. 行政國防部軍人違紀專案評議會委員遴選及評議規則 第2條 軍人涉有違紀行為,經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後,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或國防大學召開專案評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