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教練」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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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17條 專任運動教練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審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
  2.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任運動教練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前,應查詢其有無第十六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
  3.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19條 專任運動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4.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0條 專任運動教練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審委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審委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者,…
  5.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1條 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依第十九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於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
  6.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2條 專任運動教練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依第十七條規定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於停聘期間屆滿後,當然復聘,專任運動教練應於停聘期間屆滿次日向學校報到復聘。依第十九條規定停聘之專任運動教練,於停聘事由消滅後,得申請復聘。依…
  7.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專任運動教練疑似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其調查、輔導、解聘、不續聘及停聘處理程序,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
  8.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4條 專任運動教練之服勤時間,由學校依其工作屬性,視培訓、輔導、比賽等工作需要定之,不受上課時間限制;其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前項服勤時間,包括寒、暑假。專任運動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
  9.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5條 專任運動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得聘任具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之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一、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二、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選手。三、請假、留職停薪。四、停聘期間。各級學校依前項規定聘任之職務…
  10.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6條 專任運動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其職責如下:一、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二、學校體育班專業訓練課程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三、學校非上課期間之選手運動訓練…
  11.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7條 專任運動教練不得在校外兼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每學期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在各級學校兼課,每週不超過四小時。二、擔任各該專長運動種類之體育團體職務,且不影響學校本職工作。所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
  12.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7-1條 專任運動教練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應不予核准:一、對專任運動教練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二、因違反法令,經懲處禁賽或停止補助,尚在禁賽或停止補助期間。
  13.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7-2條 學校核准專任運動教練兼職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14.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8條 專任運動教練因訓練工作之需要,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之推動下,經學校同意,得參加各項專業訓練、研究及觀摩等課程。
  15.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29條 專任運動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每年至少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16.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
  17.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1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成績考核,應按訓練指導情形、品德、專業知能、專項運動推廣情形、行政配合、獎懲及勤惰之紀錄,依下列項目辦理之:一、訓練指導情形:(一)推動及發展學校運動選手之培訓。(二)規劃並執行非上課期間之選手運動…
  18.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2條 專任運動教練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有合於第二項獎懲基準之情形者,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為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為記大過、記過、申誡;其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大功:(一)對體育運動重大困…
  19.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3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平時考核獎懲之計分方式如下:一、嘉獎一次,增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二、記功一次,增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三、記大功一次,增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其增減分數,應於…
  20.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4條 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以上者,不得考列未達七十分。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以上者,不得考列七十分以上。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
  21.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5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成績考核,由審委會初核,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得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年終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
  22.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6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之專任運動教練,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
  23.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7條 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結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一、八十分以上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七十分以上…
  24.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8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規定如附表;其福利,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支給數額,由本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25.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39條 專任運動教練對各級學校或本部、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提起申訴。
  26.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40條 私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27.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2條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分為一般運動教練及身心障礙運動教練,並依其專業能力分級如下:一、一般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及國家級四級。二、身心障礙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級。前項運動教練…
  28.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3條 運動教練應具備大學以上學歷;其為國外學歷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大學以上學歷規定之限制:一、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取得教育部或各級政府招考、儲訓合格,由運動…
  29.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4條 一般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身心障礙各級運動教練,應具備之學歷、證照、經歷及運動成就,規定如附表五至附表七。
  30. 行政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5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已取得運動教練資格者,應予撤銷:一、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二、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