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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8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主管機關為辦理…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9條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運動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10條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評定者,或於運動彩券發行期間曾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有關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發行機構辦理評定及核發證照應擬訂施…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11條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運動彩券之銷售,除透過經銷商以實體方式銷售外,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經銷商並得在發行機構資訊系統下,參與招募會員。發行機構應擬訂前項銷售方式相關作業管理要點,報經主管機…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12條 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13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運動彩券。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其所舉辦或參…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14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違反前項規定,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發行機構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發行機構對洩密人有求償權。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15條 運動彩券之中獎人,除透過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者,由發行機構主動支付獎金外,應於開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運動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向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具領,逾期不得請領;其未領之獎金…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16條 運動彩券中獎獎金應一次給付。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17條 向經銷商購買之運動彩券中獎,因火燻、水浸、油漬、塗染、破損或其他情形,致不能辨認真偽者,不予兌獎。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18條 運動彩券因無效投注,購買者得向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請求退款;其請求權,自發行機構公布無效投注賽事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運動彩券係透過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者,發行機構應主動退款。第一項無效投…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19條 經由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之運動彩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3-1條 …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3-2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嚴守秘密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4條 …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員工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購買、受讓或兌領運動彩券。五、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5條 …;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發行或銷售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其發行或銷售運動彩券者,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應補足盈餘至主管機關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發行運動彩券之日止。但其原定發行期…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6條 …書、切結書或所作其他擔保之承諾經發現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運動彩券之發行。運動彩券發行後,發行機構經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派員依法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運動彩券之發行。
- 行政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7條 運動彩券發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停止其繼續發行: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二、法律變更。
- 行政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運動彩券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運動彩券業,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
- 行政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運動彩券業訂定計畫時,應就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
- 行政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5條 運動彩券業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計畫之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運動彩券業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 行政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7條 運動彩券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運動彩券業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
- 行政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8條 運動彩券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運動彩券業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運動彩券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
- 行政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9條 運動彩券業應依已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與蒐集、處理及利用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 行政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0條 運動彩券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 行政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1條 運動彩券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該運動彩券業之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運動彩券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
- 行政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2條 運動彩券業於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是否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三、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一…
- 行政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3條 運動彩券業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
- 行政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4條 運動彩券業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