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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12 頁- 行政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2條 農藥工廠之環境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農藥工廠四周應有圍牆或屏障,且不得妨礙環境衛生及安全。二、農藥工廠具有易爆性、引火性、劇毒性之原料或成品,其生產場所及貯存場所應與工廠外圍保持至少八公尺距離,彼此間及與其他作業場所間…
- 行政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農藥工廠之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廠房及倉庫建築應堅固,地面應採用易清洗之材料,不得有局部積水現象。原體合成工場、液劑類加工場及產品具有腐蝕性者,地面應採用不浸透性材料。二、廠內各工作場所之天花板、牆壁、門…
- 行政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各種劑型成品農藥加工、分裝及農藥原體製造應有適當具量產規模之生產設備及生產管理制度,並應視生產過程之實際需要設安全設施、監測控制記錄系統或有效緊急處理設備。生產微生物製劑農藥之作業場所有擴散污染之虞者,應具備滅菌消毒設備…
- 行政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5條 農藥工廠應具備檢驗室、品質管理所需之檢驗設備及制度,以管制其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
- 行政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農藥工廠之安全衛生設施及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
- 行政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7條 農藥工廠應置下列專任技術人員,其資格規定如下:一、專門技術人員:具有大專以上農化、化學、化工、藥學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或具有技師資格者。但製造生物製劑之專門技術人員者,應聘用大專以上微生物、農化、植…
- 行政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8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之既有農藥工廠,未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者,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改善完成。
-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3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依專業技術,可區分為下列五種類別:一、地面施作。二、室內設施燻蒸(磷化氫)。三、室外土壤燻蒸。四、種子消毒。五、空中施作(無人飛行載具)。
-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4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課程包含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一、農藥相關法規。二、植物保護相關事項。三、農藥種類及相關知識。四、農藥使用技術。前項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且共同科目不…
-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年滿十八歲。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先參加共同科目訓練,經測驗及格後,始得參加專業技術科目訓練。共同科目測驗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完成專業技術科目測驗及格,逾期應重新訓練。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
-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分別達共同科目或專業技術科目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訓練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
-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複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9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測驗試卷或評量紀錄,應自測驗或評量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一年。
-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10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毀損或內容有變更時,農藥代噴技術人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原件、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遺失或滅失時…
-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11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證書記載技術類別以外之其他技術類別代噴業務。
-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該類別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逾期未換發者,原訓練及格證明失其效力:一、農藥…
- 行政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之評鑑,得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糧署及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代表、植物保護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辦理協調、規劃及執行評鑑相關事宜。
- 行政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評鑑實施計畫辦理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之評鑑,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前項所定評鑑實施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評鑑範圍、項目、方法、程序、評鑑業者家數基準及獎金額度等事項…
- 行政農藥生產業及販賣業者評鑑獎勵辦法 第5條 經評鑑為特優等或優等之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核發獎牌或獎勵金。
-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農藥管理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訓練及格並取得農藥管理人員證書。
-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其所屬機關(構)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民間團體辦理。
-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總時數至少一百二十小時;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一、農藥相關法規。二、農藥安全相關事項。三、植物保護相關事項。四、田間用藥技術相關事項。五、其他農藥相關事項。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資格條件。但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後屆滿且申請展延未獲核准者,…
-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課程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