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基礎證券」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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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一、申請或申報發行事項違反法令或虛偽者。二、申請或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三、…
  2.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0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及辦理公告,並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收取價款,提…
  3.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1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收取款項。二、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募足,並向應募…
  4.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2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應於款項收足後五個營業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律師出具該次私募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之證券化計畫書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及律師或…
  5.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3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前,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生效:一、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函送達日起,…
  6.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3-1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總括申請或申報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一、有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情事者。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四、受…
  7.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4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欲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應依發行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8.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5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前項所定證券承銷商與創始機構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9.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5-1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且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具有穩定現金流量者,受託機構得檢具申請書(附件三)並提具適當之信用增強機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公開招募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
  10.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條 …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金融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二、資產:指由創始機構收益及處分之下列資產:(一)汽車貸款債權或其他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二)房屋貸…
  11.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12.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3條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應檢具申請書或申報書及下列文件,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一、資產證券化計畫。二、受讓資產之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三、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公司章程…
  13.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4條 …期限及受讓時期。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期間及相關事項。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票面利率或權利內容,以及本金、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償還或配發之時期及方法。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者,其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之…
  14.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5條 資產基礎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之全體董事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一、表明其為資產基礎證券之文字。二、發行日及到期日。三、發行總金額。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
  15.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7條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時,為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選任監督機構,並簽訂監督契約。但不得選任該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為監督機構。
  16.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8條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有受領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之本金、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權利。監督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利益,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使權限及履行義務,並負忠實義務。監督機構得以…
  17.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9條 監督機構、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或特殊目的公司,得為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共同利益事項,召集同次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前項會議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並以監督機構所指派之代表…
  18.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0條 …或有損及持有人利益之虞者,監督機構應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召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
  19.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1條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除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借入款項外,有優先於特殊目的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及股東受償之權利。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發行不同種類及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
  20.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2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備置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二、持有人所持有之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三、資產基礎證券之編號。四、資產基礎證券取得之年、月、日。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
  21.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3條 特殊目的公司於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應於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受讓期間內,辦理資產之移轉手續,不得有拖延或虛偽之行為。前項資產之移轉,其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創始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資產移轉,…
  22.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4條 …該受讓資產之本金、或其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提供監督機構轉交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並將受讓資產相關債務人清償、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提供監督機構。服務機構無法履行其服務義務時,得依資產證券化計畫規定或報經主管機關…
  23.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9條 …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及背書責任,如公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24.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0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負責人,不得就資產基礎證券之募集或發行,為有關經紀或居間買賣資產基礎證券之行為。
  25.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1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按資產證券化計畫,就不同種類或期間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條件,分別設置帳簿,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情形作成紀錄,計算其損益及分配金額,並應定期就受讓資產之帳面餘額、已收回之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
  26.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2條 …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送交監督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並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其適用範圍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特殊目的公司向特定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者,應依投資說明書之規定,向…
  27.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3條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檢具書面理由,請求監督機構檢查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特殊目的公司請求閱覽、影印或抄錄其依前…
  28.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6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持有人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29.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7條 …五章第十二節第二目有關特別清算之規定,其有關債權人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行使之;其有關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或監督機構行使之。
  30.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2條 特殊目的公司或受託機構依本條例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評等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