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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5 頁-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期貨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之期貨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之基金資產總…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營業滿三年。二、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準用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0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1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二、營業計畫…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3條 …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糾正並限期改善三次以上之處分。三、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1條 …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二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五、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
-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
- 行政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4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會計師法、商業會計法或其他金融管理相關法律,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2條 …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業務,應分別適用本條例、信託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相關規定。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間之資金撥轉及結匯事宜,應洽受理銀行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興櫃公司股票。但不包括私募股票。三、上市、上櫃認售權證。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六、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之規定分別核准,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未經核准並載明於營業執照者,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曾依第八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本會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8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一、基金管理機構:(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前已依法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部門主管、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四、股東無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之聲明書。五…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4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二、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八條規定。三、發起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六條規定情事。四、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5條 …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依本法規定先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始得募集之。但募集發行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