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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6條 …執行其職務。六、船舶到港後,負責處理船上對外公務,並負責督導裝卸作業。危險品或特種貨物裝卸時,應親自指揮,注意安全法令之規定。七、船舶出航前,應查點各級海員,並會同各部門主管查察有無私載旅客或貨物。八、注意維護及定期檢查…
  2.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7條 …職務。三、船舶停泊時,遵照船長命令當值;船舶裝卸貨物時,監督裝卸作業。四、保管並記錄航海摘要日誌、磁羅經自差簿、航海儀器紀錄簿及填寫正午報告表。五、負責郵件之裝卸及保管,備置郵件簿登記收受與遞交之日期、件數。六、負責駕駛…
  3.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9-1條 …到港後,協助靠泊、錨泊及其他帶纜之作業。三、負責貨物及物料之裝卸作業。四、負責甲板上之各項設備與機器、屬具之清潔與保養及維修。
  4.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機械化一貫作業專用碼頭:指船舶與後線倉棧(含堆貨場)間之貨物裝卸作業,均由自動化機械設備操作完成,全程貨物不落地之專用碼頭。二、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三、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
  5.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船舶理貨業者於貨物裝卸作業完工後,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提供海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理貨表單及有關資料,以供查考。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7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裝卸作業:指在港區之船上或陸上從事貨物之裝卸、搬運及處理等作業。二、艙口:指船舶甲板上為裝卸或供人員進出之開口。三、貨艙:指自露天甲板至艙底甲板之全部載貨空間。四、裝卸機具:指用於裝卸之起重機、…
  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條 …點;發現有異常,應妥為處理。第一項之裝卸機具,及船舶設施不符裝卸作業有關規定或有異常,因屬他人所有而無權限處理者,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船上裝卸機具及設施:要求船方改善;船方未改善者,報請港口管理機關(構)責成改善。…
  9.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10.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裝卸作業工作者需自船舶貨堆上方通過時,船方應設置安全之通道,以供通行。
  1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條 雇主應使勞工使用依規定設置之通道,進行裝卸作業;不得任其通行於不安全之通道。
  1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條 雇主對於勞工為從事船舶裝卸作業,須搭船經由水上往返作業場所者,應使勞工搭乘符合船舶法規規定之交通船。
  1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條 船方為便利裝卸作業之實施,於船舶靠岸或靠近其他船舶時,應設置上下船舶之安全設備,以供工作者往返船岸之用。
  1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1條 …五公尺者,船方應於甲板與艙底間設置安全通道,供工作者從事貨艙裝卸作業。
  1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5條 …法。前項照明,除由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設置外,船邊裝卸作業區照度不足者,應由負責裝卸之雇主洽船方於作業前增設之。
  1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7條 船上裝卸作業場所之照明,船方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明火照明。
  1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8條 港區裝卸作業場所設置之照明設備,因風雨、海浪或裝載液態物滲漏等,有濕氣侵入照明燈具內部致生危險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裝設有防濕功能之遮蓋物。
  1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3條 艙口上層進行裝卸作業,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但設有防護網或防護帆布等,足以防止物體飛落危害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4條 貨艙、甲板或陸上裝卸作業時,雇主應禁止勞工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其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區域。
  20.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8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前,船方應填具雇主所提供之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如附表),預先說明與標明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項,及已採取之改善措施。雇主對於前項所定詢問書之記載事項,應使勞工知悉,認有影響裝卸作業安全之虞者,…
  2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9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時,在貨艙內部、甲板或陸上之待裝卸貨物有下列物質之一者,船方、貨方應告知雇主及碼頭經營者:一、氯、氰酸、四烷基鉛等有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二、腐蝕性物質。三、火藥類物質。四、危險物。船方及碼頭經營者於前…
  2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5條 …車輛至貨艙內作業前,應經船方確認貨艙內之空間配置、行車動線及裝卸作業流程等確無危險之虞,始得使勞工作業。
  2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2條 …電交加等惡劣天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船舶裝卸作業。前項碼頭裝卸之停止作業,得由當地港口管理機關(構)依各該港口之地理環境、氣象預報及實際天候等狀況,統一規定,以供雇主遵循。
  2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3條 雇主於船舶甲板從事裝卸作業,有物料移位、倒塌之虞時,應妥為固定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2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4條 …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應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直接指揮作業。二、通行設備、裝卸機具、防護具、作業器具、工具等之檢點及整備,並督導使用狀況。三、與周邊作業者間之連絡…
  2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6條 雇主於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以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
  2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7-1條 …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碼頭從事裝卸作業,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28.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0條 …撈業經營管理、機具之建造與維修、安裝、技術指導、測試、營運、裝卸作業之指揮、調度與機具操作及協助提升港埠作業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三)船舶、貨櫃、車架之建造維修及協助提昇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四)從事海運事業業務人員之訓…
  29.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製程作業者,不在此限:一、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二、設置局部集氣系統。三、採用密閉式作業。四、於封閉式建…
  30.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5條 …許可文件後,始得輸入。前項一般事業廢棄物為船舶本身或港口貨物裝卸作業所產生者,其輸入不適用本辦法。第一項之申請,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書件:一、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二、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再利用機構許可文件及該事業之工廠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