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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5 頁-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6條 補習班使用之名稱,應標明所辦理類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其他有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補習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班相同之名稱或服務標章。但設立人相同…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7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8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設立:一、設立計畫書,應包括設立宗旨、擬設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設立人、負責人與班主任姓名、擬辦類科及班數。二、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每期修…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9條 補習班經核准設立者,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一、立案申請書。二、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0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四、負責人姓名。五、核定辦理之類科。六、核准日期、文號。七、其他直轄市、縣(…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1-1條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管理補習班業務,應於網站揭露下列相關資訊:一、補習班名稱。二、班舍地址。三、使用面積(包括教室面積及教室數)。四、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五、負責人姓名。六、核定辦理之類科(包括核准班級…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2條 補習班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補習班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3條 補習班擬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4條 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停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補…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5條 補習班應依其辦理類科,購置相關設備;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課程及教學需要。技藝類科補習班所設實作或訓練之設備及場所,應注意安全措施;其相關規定及應備文件、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6條 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核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之機關與文號,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7條 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補習班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前項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8條 補習班之負責人應成年。補習班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者,以其班主任為負責人;由法人附設者,以其董(理)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之董(理)事為負責人;由自然人設立者,以設立人為負責人,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以推舉之代表人為負責人。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9條 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應為專任,綜理班務。但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具有第三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補習班得視班務需要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補習班班主任,應由成年及具備下列資格之本國人擔任:一、技…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補習班設立人及班主任:一、現役軍人、現職公務人員、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及在學學生。但設立人或班主任因在職進修取得學生身分者,不在此限。二、曾犯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1條 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1-1條 …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犯罪紀錄。補習班聘僱之教職員工,於聘僱前或異動時,經其聲明或切結具有雙(多)重國籍者,應併檢附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雙(多)重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2條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所。補習班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應由學生詳閱後於定型化…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3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4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5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二、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6條 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核定之;其人數上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7條 補習班不得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就讀學校之上課時間內,對其施以補習教育。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8條 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補習班學生修業完成,得由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該證書僅得作為該項技藝或文理課程學習之證明。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9條 補習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一、身體傷亡:每一個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事故新臺幣一千萬元。二、財產損失:每一事故新臺幣二百萬元。三、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30條 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書之格式、內容,應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補習班之招生、班級、學生、教職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核及輔導。前項檢查結…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32條 …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定期對補習班辦理評鑑,作為輔導及獎勵之依據。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3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 行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34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