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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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4 頁-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5條 …三個月以內。二、國際、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三、行動通信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條 …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二、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三、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四、衛星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衛…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項核可時,得修正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所報之接續費。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接續費,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會公告定之,其計算及檢討準用第三項之規定。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7條 …、網路介面設備。八、查號設備及服務。九、信號網路設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細分化網路元件如下:一、行動通信中繼線。二、行動通信基地臺。三、行動通信基地臺控制設備。四、行動通信交換、傳輸設備。五、…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0條 行動通信網路與固定通信網路間之通信,除國際通信外,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依行動通信網路事業之訂價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行動通信網路事業。但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通信費由發…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1條 使用行動通信網路作國際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國際通信費由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按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訂價向發信端用戶收取。國際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2條 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由其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歸屬發信端電信事業,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受信端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4條 衛星行動通信網路間,及衛星行動通信網路與固定通信網路或行動通信網路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及收取。二、通信費之營收歸屬於發信端之電信事業。三、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4-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與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發信端電信事業。…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6條 行動通信網路與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國際發信及國際受信,其通信費應由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由經營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6-1條 …類電信事業與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發信端電信事…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衛星通信業務包括下列二種: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固定地球電臺,以經營國際、國內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出租業務、衛星節目中繼業務或其他衛星電路出租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在我國提供衛星行動通信服務:一、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二、與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訂定合作契約,並由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最低資本額如下: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一億元。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五億元。申請人應於第十四條所定期間內,收足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全部金額。申請人經營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者,應於核可籌設後分別計算…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金分別為: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現金、國內銀行保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或不記名政府公債方式繳交。以國內銀行保證繳交履行保…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內編碼,由主管機關核配。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際編碼,由經營者自行取得國際編碼,使用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固定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供其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通信網路連接之用。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2條 …由一或多個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二、行動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三、衛星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衛星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四、語音通信…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3條 公眾電信網路類型包括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及衛星通信網路,申請人得設置或組合不同類型公眾電信網路。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12條 …範規定方式抽驗之。前項各通信服務使用之網路得由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衛星通信網路組合而成,其網路性能審驗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網路性能審查或測試項目一覽表」。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14條 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通信業務,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確保海事安全嚴禁其他干擾之原則,在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156MHz至162MHz專用無線電信電臺之系統經營者使用第二十頻道(157.25MHz),應敘明理由及營業範…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分散式服務(LMDS)使用頻率為24GHz至42GHz。三、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微波鏈路使用頻率為:(一)17.7GHz至19.7GHz。(二)24.5GHz至24.9GHz。(三)25.5GHz至25.9GHz。(四)37…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適用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業務,包括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與行動通信網路業務。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稱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係指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行動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一、行動用戶電話號碼。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行動經營者與合作之虛擬經營者簽訂契約時,不得限制虛擬經營者提供其轉配電信號碼之號碼可…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協調訂定合理之預訂移轉改接日期及時間。四、固定通信網路業務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移入經營者應分別於預訂移轉改接日之五個及四個完整工作日前,將申請號碼可攜服務之用戶名稱、原使用之電話號碼及預訂移轉改接之日期與時間通報移出經營…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方式,供公眾使用之電話服務。五、普及服務提供者:指設置固定或行動通信網路提供各項普及服務之電信事業。六、普及服務分攤者:指依規定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事業。七、普及服務費用:指普及服務淨成本及必要管理費用。八、普及服務…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由設置固定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為之,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得由設置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以基地臺方式提供:一、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為之公告。二、受地形地物限制,布建固定通信數據接取網路顯有困難。三、有寬頻需求地…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除前項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以外之設置固定及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亦得依前項規定程序提出申請。第一項所稱實施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實施計畫,主管機關應於…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置固定或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就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實施計畫提報方式、提報期限、提報內容、實施年度、實施計畫期間及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方式等程序準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同時申請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不經濟地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