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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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業法 第28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攬運客貨。
  2. 行政航業法 第29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具備營業計畫書,記載船舶一覽表,連同其他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認許及分公司登記,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
  3. 行政航業法 第30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於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有關業務前,應檢具其在本國設立登記文件、代理契約及有關文件,由該船務代理業向航政機關辦妥代理登記後,始得營業。
  4. 行政航業法 第31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或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有事實足認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許可或登記:一、申請文件不足或不符,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二、有侵害乘客或託運人合法權益…
  5. 行政航業法 第32條 …公司或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
  6. 行政航業法 第32-1條 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
  7. 行政航業法 第33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其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變更登記之管理、營運資金、證照費收取或委託船務代理業攬運客貨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航業法 第34條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者,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應檢附組織章程、聯營作業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可。聯營組織變更或解散時,亦同。國際聯營組織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聯營協定內容者,其會員…
  9. 行政航業法 第35條 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經營業務,有簽訂國際航運協議者,應將國際航運協議之名稱、內容及會員名錄,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認可。國際航運協議變更時,亦同。國際航運協議以協商運費、票價為其內容者,其運價表應由前項協議簽訂者之一代…
  10. 行政航業法 第38條 船務代理業所代理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國境內攬運之客貨,發生運送糾紛或爭議者,船務代理業應協助妥善處理之。
  11. 行政航業法 第41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除船舶運送業兼營者外,不得光船承租船舶,運送其所承攬貨物。
  12. 行政航業法 第49條 船舶運送業或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不依計畫實施聯營,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完成改善或聯營事由消滅者,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廢止其認可。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航政機關於必要時,得…
  13. 行政航業法 第50-1條 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一、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二、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僱…
  14. 行政航業法 第51條 未經許可而經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15. 行政航業法 第52條 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及得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一、違反第十條規定,將船舶拆解或以光船出租、抵押、出售於國外、船舶變更為非中華民國籍,或租船經營固定航線…
  16. 行政航業法 第53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及得在六個月以內期間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上下乘客、裝卸貨物或入出港:一、違反第四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
  17. 行政航業法 第54條 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一、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換領許可證,或未於辦妥變更登記或未於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報備查。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刊登廣告未載明…
  18. 行政航業法 第55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準用第十九條規定,刊登廣告未載明公司名稱、船名、航行港口…
  19. 行政航業法 第59條 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違反本法而處罰鍰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或未提供擔保前,航政機關得禁止其船舶出港。
  20.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2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前項營運人責任保險範圍如下:一、對船舶殘骸之清除及海洋污染之責任。二、對船員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之傷害或死亡之責任。三、因碰觸固定或非固定物體等屬於第三人財產部分所負擔之損失賠償…
  21.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三十日內,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但船舶運送業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者,得以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之入會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22.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4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失能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
  23.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5條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以續保,並於屆滿前三十日內將保險契約或續保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24. 行政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第6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營運之船舶運送業,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契約或其續保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25.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以下簡稱聯營組織),係指從事國內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間就該航線之運費、票價、運量、座位及排班等事項訂立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成立之組織。
  26.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實施聯營,應擬具聯營計畫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一、申請書。二、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
  27.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4條 參與聯營組織之船舶運送業、營運船舶及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有變更時,聯營組織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
  28.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5條 …舶異動之規範。五、聯營內容。六、聯營組織解散時,參與聯營組織船舶運送業間之權利義務及聯營組織員工權益之處置。
  29. 行政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6條 …為者,應就具體個案,事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參與聯營行為之船舶運送業,係屬同一特定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且該聯營行為足以對市場供需功能發生影響者,應就具體個案,事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30.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5條 …區港口間、境外航運中心間之船舶,以下列外國船舶為限:一、外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二、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三、大陸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