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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4 頁-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9條 …構專業人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三、運動教練:聘任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教練證之人員代理;代理三個月以上者,應經教練評審委員會遴選之。
-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21條 …所依幼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待遇、退休、福利及其他相關權益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28條 …所依幼照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僱用期間、擔任工作內容與工作標準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第3條 …校教師之年資,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九、曾任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公立托兒所教保人員、國軍編制內聘用人員、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大專教師曾任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之任職年資、依國立…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術員、二級技術員、三級技術員、助理會計員及書記。僱用人員包括約僱人員、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管理機構聘用人員分為十職等,以第十職等為最高等;約僱人員分為十八個薪級,以第十八級為最高級。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分為十七個薪級,以第十七級為最高級。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0條 管理機構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由本部或其所屬機關籌組甄選會或委託有關機關(構)辦理。管理機構新進技工、駕駛、工友或清潔工之甄選,由區管理處、環保中心或權責單位籌組甄選會辦理。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1條 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僱)用。前項人員到職分發至管理機構後,除因業務需要外,應任職滿一年(含試用期),始得調任原錄取服務地區之其他管理機構;在原錄取服務地區任職滿一年六個月者(含試用…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3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用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對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於初聘(僱)時,管理機構應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僱)人員並應於收到聘(僱)用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向服務單位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喪失受聘(僱…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3-1條 …報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同意,僱用職務代理人;其等級及敘薪比照約僱人員辦理,但不適用薪級提敘之規定。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部或其所屬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於聘用或約僱人員於管理機構間實施調任。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5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離職,應自解除職務、停職、解聘(僱)或核准辭職之通知書到達次日或指定日生效;離職人員於收到通知書後,應即辦理移交。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7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職務升遷,應經升遷考核,並符合公開、公平之原則。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8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符合以下規定,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升遷:一、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二、最近三年內曾當選管理機構優秀人員。構成前項各款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0條 約僱人員升遷資格比照三級組員或三級技術員辦理。技工、駕駛、工友或清潔工任現職滿三年以上,三年成績年終考核均列甲等,或四年內考核有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五年內考核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者,得參加內部…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1條 …年功薪及加給。前項薪給應訂定聘用人員職務等級薪點表如附表一,約僱人員薪點表如附表二,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薪點表如附表三。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附表三已達頂薪薪點之工友及清潔工,得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4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自其職務最低職等最低薪級起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提敘:一、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二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五級起薪;其擔任第三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5條 約僱人員自二百四十薪點起薪,技工及駕駛自二百三十薪點起薪,工友及清潔工自二百零五薪點起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本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時敘薪為二百三十薪點者,改以二百四十薪點敘薪。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6條 …人員得分別支給主管加給及技術加給;其基準,由本部定之。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權責單位核派代理主管職務或可領技術加給之技術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主管加給或技術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9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1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1-1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因調任並繼續任職或因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接續核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視為年資銜接,其休假接續核給。聘用或約僱人員因停職後復職及因解聘(僱)後再…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1-2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三日。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休假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之休假日數,均應予扣除。未請畢者,視為放棄。前條第二項、第四項但書人員休假之核給,不適用前項規定。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5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單位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前項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準用各…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7條 …人員之考核獎懲,由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一等專員以下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考核獎懲,由該管理機構主管辦理後,報請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核定;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考核獎懲,由管理機構核定後,報請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備查。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1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年終考核獎懲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晉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二、乙等:晉本…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5-1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6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職:一、年滿六十五歲。二、身心障礙而不能勝任職務。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7條 本部應按聘用或約僱人員現支薪點之百分之六,每月自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年度預算項下提撥經費為公提退職儲金。聘用或約僱人員自到職日起,均按其現支薪點之百分之五提存率參加儲存,於每月發給薪給時扣繳提撥為自提退職儲金。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8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應停止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聘用或約僱人員復職時,應開始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