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6 頁-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及原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遺失或損毀者,應備具第二條規定之文件,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使用執照,應即繳銷。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6條 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死亡,由食品藥物署註銷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證書或執業執照經撤銷、廢止或註銷者,食品藥物署得撤銷、廢止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不再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得備具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繳還申請書及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註銷。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受停止處方或停止使用管制藥品處分時,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應隨繳食品藥物署,俟期限屆至時發還之。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各一份,向食品藥物署辦理:一、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書。二、機構或業者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二)藥局:藥局執照。(三)西藥販賣業: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四)西藥製…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機構或業者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機構或業者於申請前二年內受撤銷、廢止管制藥品登記證處分。二、負責人或管制藥品管理人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法院…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管制藥品登記證應登記機構或業者之名稱、地址、登記證字號、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管理人姓名、專門職業類別、經營業別及發證日期等事項。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管制藥品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第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及原管制藥品登記證正本,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申請負責人或管制藥品管理…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管制藥品登記證遺失或損毀者,應備具第十條規定之文件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登記證,應即繳銷。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不再從事管制藥品業務,經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後,其管制藥品已無庫存者,應檢附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書、管制藥品登記證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註銷。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歇業或依第十條第二款所定設立許可文件受撤銷、廢止處分時,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並檢附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書、管制藥品登記證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註銷;未…
- 行政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並檢附聲明書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報請食品藥物署備查,其管制藥品登記證應隨繳當地主管機關,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條 管制藥品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一、成癮性麻醉藥品。二、影響精神藥品。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4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之製藥工廠為之;必要時,其製造得由食品藥物署委託藥商為之。前項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第一項受託藥商之…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5條 管制藥品之使用,除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或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外,不得為之。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以符合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限。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6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正當教育研究試驗,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7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非領有食品藥物署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前項使用執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第一項使用執照…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8條 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第一項…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9條 管制藥品之調劑,除醫師、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外,不得為之。藥劑生得調劑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醫師、牙醫師調劑管制藥品,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0條 醫師、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調劑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非依醫師、牙醫師開立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不得為之。前項管制藥品,應由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以調劑一次為限。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1條 供應含管制藥品成分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應將領受人之姓名、住址、所購品量、供應日期,詳實登錄簿冊。但醫療機構已登載於病歷者,不在此限。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2條 醫療機構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從事管制藥品成癮(以下簡稱藥癮)治療業務。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4條 …業、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西藥販賣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使用或經營管制藥品,應置管制藥品管理人管理之。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除醫療機構、藥局應指定醫師、牙醫師或藥師擔任外,其餘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機構、藥局購用之管制藥…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管制藥品管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一、違反管制藥品相關法律,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藥癮者。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6條 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得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二、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受託藥商得製造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三、西藥製造業或動…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7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食品藥物署預為估計,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8條 食品藥物署應按月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收支情形及現存品量,陳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一次,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