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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7條 執行單位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其因管理或運用該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但經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一、…
  2.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7-1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本部事先同意。二、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意思,並經本部核准。…
  3.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8條 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應不公開、不商品化,並符合下列規定,但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一、以國防需求直接相關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並須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二、以供應軍需或公益…
  4.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9條 國防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或管理機關,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商品化或轉授權他人。前項本部同意之研發成果及其製品、衍生性商品之輸出,仍應按我國戰略性高科技管制及相關高科技管制規定等法令辦理申請。
  5.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0條 為增進國家利益或提昇我國科學技術水準,國防研發成果得經本部同意,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實施國際交互授權。依前項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管理及運用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6.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1條 國防研發成果得委託研發該成果之執行單位或委任本部所屬單位管理之。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7.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2條 受本部委任或委託之管理機關,應定期以書面向本部報告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其提出說明。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對前項之管理機關實施查訪,管理機關應配合提供有關之運用情形、紀錄、收支報表或…
  8.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3條 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應定期檢討,對已不影響國家、軍事或國防安全及利益或已不具公益性質者,得公告改列為一般研發成果,並按第三章相關規定辦理管理運用。前項之檢討結果,應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公告之。
  9.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4條 國防研發成果運用所獲得之收入,由本部專案核定,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或執行單位作為獎勵。其人員獎勵比率以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並得視個案之貢獻度、困難度或特性等之不同,調整分配創作人之比率。依第四條取得授權使用國防研發成…
  10.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條 為管理與運用歸屬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之一般研發成果與國防研發成果,並審議執行單位依本辦法應報由本部核定、核准等事項,本部得設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審議會,其設置另以要點訂之。
  11.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10條 …)際合作與國際交流事項之擬議及推動。三、本館創新、加值應用與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之管理、授權、規劃、研究及執行。四、標本典藏政策與蒐藏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督導考核,及蒐藏庫房之管理、安全維護。五、媒體公關、觀眾服務、票務…
  12.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予專科以上學校,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研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二、學校:指執行科研計畫之…
  13.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學校執行科研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政府科研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14.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研發成果,應歸屬學校所有。但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利益或經濟有重大影響,或其他經本部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5條 學校執行科研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依前條規定,歸屬學校所有;學校需與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者,應參酌各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並應取得本部同意。
  16.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歸屬學校所有之研發成果,其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納入學校基金或校務基金,並應持續作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運作之專款專用。
  17.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條 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經學校評估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經公告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者,得終止繳納維護費用,並報本部備查。
  18.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學校應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管理、運用內部控制機制,並置專責人員或設專責單位。前項專責人員或單位之任務如下:一、建置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並記錄管理及定期盤點。二、建置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程序。三、…
  19.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9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其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依政府科研辦法之規定。
  20.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部為瞭解學校依第八條規定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管理、運用之內部控制機制,得至學校訪視,學校應予配合,並依本部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21. 行政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學校自行進行科研計畫獲得研發成果者,其內部控制機制,準用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22.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獲得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23.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合作或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24.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國營事業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應以書面訂定契約,約定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管理及運用。國營事業依前項規定訂定契約時,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綜合考量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
  25.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該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適用本辦法:一、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該國營事業者。二、國營事業合作、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該國營事業…
  26.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國營事業應指定專責人員,對於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與其收入,從事管理、運用及其他相關事務。
  27.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國營事業應就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國營事業辦理前項事務所需費用,應由其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28.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得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商品化或商業化。二、授權。三、讓與。四、技術作價。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29.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9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在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研發成果,應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貿易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30.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應就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事項,建立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