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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4條 核子反應器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機構、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監查機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檢測及測試監查機構認可審查費,分別如下:一、國內申請機構,收取新臺幣二十六萬五千元。二、國外申請機構,收取新臺幣四十八萬元。
  2.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5條 …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確實符合核能安全之要求,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前項監查工作之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司法破產法 第85條 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
  4. 司法破產法 第89條 破產人對於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其財產及業務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5. 司法破產法 第92條 破產管理人為左列行為時,應得監查人之同意:一、不動產物權之讓與。二、礦業權、漁業權、著作權、專利權之讓與。三、存貨全部或營業之讓與。四、借款。五、非繼續破產人之營業,而為一百圓以上動產之讓與。六、債權及有價證券之讓與。七…
  6. 司法破產法 第116條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7. 司法破產法 第120條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左列事項:一、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三、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
  8. 司法破產法 第121條 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9. 司法破產法 第122條 破產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10. 司法破產法 第124條 …人會議之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禁止決議之執行。前項聲請,應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11. 司法破產法 第128條 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
  12. 司法破產法 第133條 關於調協之應否認可,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均得向法院陳述意見,或就調協之決議提出異議。
  13. 司法破產法 第134條 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應傳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債權人及破產人為必要之訊問,債權人會議之主席,亦應到場陳述意見。
  14. 司法破產法 第157條 和解之監督輔助人、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15.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定之稽查及管制事項。(八)核子反應器建造、營運期間檢測及測試監查作業之管制事項。(九)核子設施安全度評估之應用及管制事項。(十)其他核子設施之視察事項。三、規範科:(一)核子設施有關設計、建造及運轉等法規、技術規範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