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4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5 頁
  1. 行政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16條 …理之評審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環境教育基金編列預算支應,不得向參選者收取任何費用。
  2.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人員分為二類:一、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推廣等行政事項。二、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從事…
  4.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二、氣候變遷。三、災害防救。四、自然保育。五、公害防治。六、環境及資源管理。七、文化保存。八、社區參與。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5.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三個核心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
  6.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一年或累計二年以上,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二、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
  7.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
  8.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二、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三、曾擔任第…
  9.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十四個學分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前項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各科目均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但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不需口試。申請環境…
  10.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二、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應達一百二十…
  11.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檢具以下文件:一、申請書。二、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三、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者,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願服務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四、依第六條規定申請…
  12.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除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及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
  13.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經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14.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必要時,並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
  15.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環境教育人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核發機關。三、核准日期、字號。四、環境教育人員類別(行政、教學或二者兼具)。五、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專業領域。六、認證取得方式。七、有效…
  16.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者應繳交新臺幣五百元之展延審查費,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一、參加核發機關、環境教育…
  17.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環境教育人員依第十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18.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一、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二、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三、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
  19.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20.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條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21.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
  22.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4條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23.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24.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行政院備查;其變更時,亦同。前項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行政院備查。
  25.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前項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
  26.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三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
  27.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9條 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應供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用:一、辦理環境講習。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五、推動環境教育國…
  28.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第一項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
  29.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1條 …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
  30.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2條 …(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