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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5 頁-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一、申請或申報發行事項違反法令或虛偽者。二、申請或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三、…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0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及辦理公告,並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收取價款,提…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1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收取款項。二、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募足,並向應募…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2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應於款項收足後五個營業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律師出具該次私募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時之證券化計畫書內容無重大差異之意見書,及律師或…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3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前,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生效:一、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函送達日起,…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3-1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總括申請或申報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一、有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情事者。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四、受…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4條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如欲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應依發行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5條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前項所定證券承銷商與創始機構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15-1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且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具有穩定現金流量者,受託機構得檢具申請書(附件三)並提具適當之信用增強機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公開招募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條 …法律關係,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條 …本條例之規定,將金融資產(以下簡稱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金融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二、資產:指由創始機構收益及處分之下列資產…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條 …效後,資產信託或讓與前,將其依本條例規定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之主要資產之種類、數量及內容,於其本機構所在地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連續公告三日。前項公告之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創始機構不為第一項公告或…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條 創始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將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時,債權之讓與,除有下列情形外,非通知債務人或向債務人寄發已為前條第一項所定公告之證明書,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一、創始機構仍受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委任或信託…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條 …資產相關資料,不適用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信託監察人、監督機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或職員,對於因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所獲悉之創始機構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主管機關另…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8條 …先受償權。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將其信託財產讓與其他特殊目的公司時,其資產移轉之登記及各項稅捐,準用前項規定。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4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人數以一人為限。前項之金融機構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於外國成立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其核准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特殊…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5條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6條 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一、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二、公司章程。三、資本總額。四、公司所在地。五、發起人之姓名及住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及許可準則…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7條 …所載之股份總額,並即按所認股份繳足股款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特殊目的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收足資本總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同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公司登記文件。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名簿。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8條 …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9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所載之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1條 …」、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2條 公司法第五章第三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3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一人,最多設置董事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定事由者。二、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創始機構及其負責人。三、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負責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4條 董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處理事務,並負忠實義務。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特殊目的公司負賠償之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5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對外代表特殊目的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對外代表公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及應負責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行使及辦理之。董事有數人時,由全體董事以過半數之決議行使。…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6條 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特殊目的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7條 …百零三條至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不適用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8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監察人一人,最多設置監察人三人。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9條 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監督董事所執行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