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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5 頁- 行政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5條 有功教練獎勵之申請,由特定體育團體於第二條賽會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符合資格之教練名冊、成績證明、理事會會議紀錄、獎金分配比例方式及教練獎勵名單等資料,報本部審查。本部受理前項申請案件,應於受理三個月內將審核結果通知各該特…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條 …動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三、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21條 …、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專業之原則辦理。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藉由國家代表隊之選拔、培訓,對教練與選手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為不利益之處分。特定體育團體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23條 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0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2條 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前項考核之項目應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之規劃,其訂定及執行,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第一項訪視及考核結果,…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4條 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5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預算及決算,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複核。…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6條 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於該理事長(會長)、秘書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亦同。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會長)擔任。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7條 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因下列事務,不服特定體育團體之決定者,得向該團體提出申訴;對於申訴決定不服者,於一定期限內得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該團體不得拒絕:一、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二、選手…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8條 特定體育團體,由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組成之;其團體會員應包括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40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前項特定體育團體,其所設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41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聘僱專任工作人員,處理會務。特定體育團體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者,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其中至少一人並應具有體育專業。特定體育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會長)依前二項資格條件遴選,提經…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42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組織、議事、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申訴、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受國際規範者,應依該組織之章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各直轄市、…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43條 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部分,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理:一、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補助。二、撤免其職員。三、限期整…
- 行政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指經特定體育團體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選拔為國家代表隊選手或培訓選手。二、國家代表隊隊職員:指經特定體育團體提送,並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為代…
- 行政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第7條 …內,檢具短期失能診斷書、身心障礙鑑定書或死亡證明書,送由所屬特定體育團體函轉本部核定發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補足慰問金者,自加重結果確定或死亡之日起,依前項規定辦理。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在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其期限自…
- 行政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0條 …亞運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裁判人數。前項國家級裁判證,指由特定體育團體核發之A級裁判證或全國性體育團體依其章程核發之甲級裁判證,且仍於有效期間內。高中體總及全國性體育團體未依第一項規定於全中運舉辦日三個月前推薦裁判人員…
- 行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7-3條 …動競技賽事範圍如下:一、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二、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得從事賽會執法之工作,規定如下:一、C級裁判: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裁判。二、B級裁判: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分齡比賽及前款之裁判。三、A級裁判:擔任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之裁判、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十條第四款之國外裁判證人員,其申請換證之審查資格條件,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訂定。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檢定及證書費用,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申請人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講習會,完成講習會課程,始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一、C級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二、B級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三、A級裁判:至少四十小時。前項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前條所定C級及B級裁判講習會,特定體育團體得委託地方性體育團體、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辦理。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學科及術科測驗成績檢定合格者,由特定體育團體發給裁判證。裁判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核准字號。二、姓名、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照片。四、運動類別名稱及授予等級。五、發證之特定體育團體名稱。六、發證日期。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前項專業進修課程,由下列體育團體辦理:一、特定體育團體。二、受託團體。三、特定體育團體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或…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9-1條 …已依經本部備查之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相關規定,取得特定體育團體或其他各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裁判證,於本辦法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後尚在有效期間者,其有效期間均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取得前項有效之各級…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裁判之檢定,應先訂定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應填具之申請書、檢附之文件、資料及繳交之費用。二、學科授課內容、學科與術科測驗方式、複查成績。三、裁判證申請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