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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4條 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應考量特種勤務需要,依據工作特性、任務性質、個人品德、學(經)歷、才能及服務成績等,予以綜合考評,作適切配置。輪調至侍衛編組之特勤人員,應由其隸屬之特勤專責單位依前項事由先行考評,並擬具輪調人員名單,…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5條 特勤人員擔任同一職務之職期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屆期應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輪調。但有留任原職務之必要,經權責機關(單位)核定延長職期者,不在此限;涉及人員借調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職務輪調,如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6條 特勤人員自願回任者,由其隸屬之特勤專責單位函請特勤中心辦理回任作業。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7條 特勤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審查不適任執行特種勤務者,得辦理強制回任:一、未通過安全查核。二、無故拒絕接受年度必要之訓練及體技能鑑測。三、執行特種勤務時,因執行不力或怠忽職守。四、因品德、言行、債務管理嚴重失當有明確事…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8條 …心應設回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對符合前條各款事由之特勤人員是否適任特勤工作提出審查建議,並簽陳局長核布。前項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由特勤中心副指揮官兼任;置當然委員八人,由各特勤專責單位代表兼任;另…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9條 特勤人員經強制回任者,特勤中心四年內不得再行進用其為特勤人員。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10條 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及回任,由特勤中心協同相關特勤專責單位及其隸屬機關辦理。
- 總統特種勤務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特種勤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執行特種勤務工作,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著有功績。二、執行特種勤務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特種勤務工作有所助益,著有功績。三、…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應先通過各原屬機關之安全查核。納編總統副總統選舉安維編組之特勤人員,應接受總統副總統選舉安全維護訓練。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安全維護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下列各款人員,得為查驗身分並檢查其隨身所攜帶之物品:一、合理懷疑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嫌疑或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危…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安全維護區內之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處所得為安全檢查,但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前項處所屬私人居住之空間者,應先取得處所管理人或所有人之同意…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主管機關所劃定安全維護區內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以查驗其身分。駕駛人無故拒絕接受前項之查驗者,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得命其駛離安全維…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特種勤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被蒐集對象之利用。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安全維護區內具安全威脅之物品,為預防安全維護對象遭受危害之必要,得代為保管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前項代為保管之物,應簽發保管物清單,載明代保管之時間、處所、保管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於特種勤務安全維護區行使職權時,為制止、排除現行或即將發生對安全維護對象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危害行為或事實狀況,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禁止人民進入安全維護區內或採取其他即時強制之必要措施。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所為之安全查核,由主管機關為之。特勤中心特勤專業訓練指特勤新進人員訓練,經訓練及格後,應頒予證書。前項安全查核通過、訓練及格之人員,依特勤中心任務派遣之人事命令執行特種勤務及支領特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