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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書所列文件或物品,代理申請者應檢附代理合約書。海運承攬業者或物流中心業者應另檢附其代理或進儲貨櫃之運輸工具所有人清表。申請自備封條所備資料未齊全者,海關應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2. 行政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九條規定辦理。位於機場管制區外之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依第六條、物流中心業者依第七條、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自備被動式電子封條者,應符合前項規定條件。但其自備封條非專用於加封海運貨櫃者,海關得免要求其檢附通過CN…
  3. 行政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海運運輸業者、海運承攬業者、物流中心及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使用自備封條加封於海運貨櫃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自備封條應依海關規定方式及位置固封。二、加封出口、轉口海運貨櫃時,應自行將封條與貨櫃號碼配對製作放行貨櫃清單。三、…
  4. 行政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或物流中心業者使用自備封條加封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載進口未稅、保稅、已通關放行出口貨物之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由管制區或保稅區內運往艙單、報…
  5. 行政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進儲之貨櫃集散站業者,終止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海運承攬業者、物流中心業者及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有前二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停止其一年以下使用自備封條或廢止其…
  6. 行政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業者及物流中心業者經海關許可使用自備封條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個月以下期間使用自備封條:一、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二、封條管理不善,情節輕微者。前項…
  7.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25條 …後,向海關傳輸進倉資料訊息。二、課稅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運入港區,港區貨棧點收貨物並確定儲位後,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證明訊息,並接收海關放行通知訊息,俾自由港區事業提領貨物。三、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
  8.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26條 …區專用車隊標誌及封條完整無訛後,辦理貨物進區。三、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貨物運入自由港區,港區門哨單位憑運送單核對保稅運貨工具或物流中心自營車隊或契約車隊、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及封條完整無訛後進區。四、科技產業園區、科學…
  9. 行政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免稅商店得出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之產品,並應公開標價不得二價。免稅商店不得進儲及銷售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10. 行政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免稅商店符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者,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11. 行政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0條 …用保稅倉庫之貨物,其存儲期間,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自物流中心轉儲且屬海關公告定有存倉期限之貨物,其存儲期間,自最初進儲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第一項經海關核准延長次數,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12.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2條 物流中心貨物之通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13.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物流中心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分支物流中心。各分支物流中心除資本額外,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管理及通關,並分別獨立設帳控管…
  14.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4條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三、毒品、管制藥品。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五、管制輸入貨品。六、動物活體。七…
  15.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5條 物流中心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其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名義申請設立登記者,投資於物流中心之營業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二、應設在國際港口、國…
  16.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5-1條 物流中心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二處分支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已逾前條規定之最低限額者,每逾新臺幣六千萬元,得再增設一處分支物流中心。外國分公司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者,準用前項規…
  17.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6條 物流中心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經核准者,發給登記證: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公司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物流中心地址及其他必要事項。二、物流中心所在土地及建築物之…
  18.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7條 物流中心及其各分支物流中心應分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千萬元。前項保證金得依關稅法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物流中心滯欠之稅款、罰鍰或其他款項,海關得就其保證金予以扣抵。第一項之保證金額度不足者,應補足後,始得辦理貨物之進儲。
  19.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8條 物流中心之登記證每二年校正一次。物流中心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辦理換證手續。但實收資本額增加,於前開期限內,得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以代替換證。物流中心實收資…
  20.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9條 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應填具申請書表,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海關電腦紀錄有案或完成通關後,始得進儲。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由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聯名填具相關申請…
  21.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9-1條 …櫃(物)動態資料庫。保稅貨物出口、運往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物流中心應開立運送單,並應根據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辦理核銷備查。前項情形,物流中心未取得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聯繫追蹤確認保稅貨物運抵目的地時間,並註記於存查聯…
  22.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0條 物流中心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運往課稅區者,應由進口人填具申請書表,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運出。其原由課稅區進儲貨物,原貨配銷課稅區者,由物流中…
  23.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1條 物流中心貨物出口時,應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申請書表,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准予出口。出口後,如需辦理沖退稅者,由海關核發出口證明文件,憑以申辦。
  24.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2條 進儲物流中心貨物發生退貨情事,應將退貨理由填報於申請書表其他申報事項欄,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退回課稅區者,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銷帳。二、退回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者,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後銷帳。三…
  25.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3條 物流中心運出之貨物發生退貨情事,應將退貨理由填報於申請書表其他申報事項欄,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26.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4條 物流中心實施二十四小時通關作業。但經海關公告之貨物,除事先申請核准者外,應於海關公告上班時間內辦理。
  27.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5條 物流中心應實施自主管理,並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前項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
  28.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6條 物流中心與國際港口、機場間貨物之運送,應由物流中心或與其訂定契約之運輸業辦理,其涉及違章或私運,應由物流中心與運送人負共同責任,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
  29.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7-1條 物流中心進儲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原櫃(物)存儲於物流中心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物流中心負責。必要時,海關得以抽驗:一、整櫃貨物貨名相同、包裝一致,並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二、因…
  30. 行政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18條 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除經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或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存儲期限為二年者外,其存儲期間不受限制。存儲逾二年之貨物,應於海關要求時列印報表供查核。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之貨物,其屬海關核准自物流中心轉儲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