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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7 頁-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6條 委託機關對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應每五年就濕地生態面積與功能之影響及增減、經營方式、經營成效等事項進行通盤檢討,並得修正委託經營管理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對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應每年定期檢查及造冊管…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有助於提升濕地服務品質者,委託機關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助:一、濕地之委託經營管理成效,有佐證資料確有助於生態環境或功能提升。二、濕地範圍內之候鳥或其他物種之種類及數量,經連續三年調查有…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8條 受託人於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應製作結案報告書,敘明濕地經營管理情形、生態回復狀況、財產歸屬、經費結算及相關意見,向委託機關申報結案。
-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2條 …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因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濕地業務致受有損失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一、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二、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利證明…
-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7條 …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領取補償金。但因實施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致有損失之申請補償案件,主管機關應查明確認已停止原使用情形後,始得核發補償金。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條 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特制定本法。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條 濕地之規劃、保育、復育、利用、經營管理相關事務,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條 …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政策之研究、策劃、督導及協調。二、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法令制度之研擬。三、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公告。四、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濕地: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之沼澤、潟湖、泥煤地、潮間帶、水域等區域,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二、人工濕地:指為生態、滯洪、景觀、遊憩或污水處理等目…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5條 為維持生態系統健全與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污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7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應設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8條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並根據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一、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二、其他珍稀、瀕危…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9條 重要濕地因自然變遷或重大災害而改變、消失或無法恢復者或因國家重大公共利益之所需者,得辦理檢討;必要時,得予以變更或廢止。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0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廢止作業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在當地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1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2條 經公開展覽進入重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之申請,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前項經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算九十日內,完成重要濕地評定。但情形特殊者…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總體規劃與推動濕地之保育策略與機制,並報行政院備查。前項國家濕地保育綱領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4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地方級:由直…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5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二、上位及相關綱領、計畫之指導事項。三、當地社會、經濟之調查及分析。四、水資源系統、生態資源與環境之基礎調查及分析。五、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六、具重要科學研究…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6條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實施分區管制:一、核心保育區:為保護濕地重要生態,以容許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為限。二、生態復育區:為復育遭受破壞區域,以容許生態復育及研究使用為限。三、環境教育區:為推動濕地環境教育,供環境展示解說…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7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8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9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0條 各級政府於重要濕地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辦理下列事項時或其計畫有影響重要濕地之虞者,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一、擬訂、檢討或變更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二、實施環境…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1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其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其認定基準日,以第十條第一項重要濕地評定之公開展覽日為準…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2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前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之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委託之程…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3條 重要濕地應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除合於本法或漁業法之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前項經營管理之許可、收費、運…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4條 …地、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