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團體」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2 頁
  1.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政府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請求協助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築師、會計師或其他執有全國專門職業執業證照之專業人士,且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服務一年以上者。三、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擔任保護消費者工作三年以上者。
  3.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十條第五項所稱訴訟及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包括民事訴訟費用、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律師為進行訴訟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費用。
  4.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2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下列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一、申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二、撤銷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三、廢止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5.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3條 本院辦理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
  6.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4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認其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成效卓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檢附評定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申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一、許可設立二年以上。二、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經撤…
  7.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0條 本院評定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申請評定案件,應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一、從事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標示之調查、比較、研究、檢驗等推動及執行,著有成效者。二、消費資訊之宣導、諮詢之推動、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或消費者保…
  8.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2條 申請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優良者,由本院頒予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並予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時副知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法院。
  9.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5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於獲頒證書時,成為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有效期間為二年。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欲延續優良評定者,得於前項期間屆滿前四個月至六個月,再申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10.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6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優良之評定:一、提出評定申請之文據資料,經發現有虛偽記載或其說明有虛偽陳述情事,足以影響評定結果。二、因解職、辭職或其他事由,致無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三、該團體或其董(理)…
  11.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7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有前條規定情形之一時,本院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優良評定之撤銷或廢止。本院審查撤銷或廢止評定案件時,得通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到院說明。
  12.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8條 …經本院評定為撤銷或廢止優良評定時,由本院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並予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時副知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法院。
  13.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9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於前條撤銷或廢止評定之通知到達時,喪失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資格,並由本院追繳其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無法追回者,公告註銷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4. 行政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20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宣告解散或經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由本院追繳其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無法追回者,公告註銷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5. 行政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6條 …,由委員互選之:一、地政士五人至七人。二、專家學者四人。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或二人。前項委員由全國聯合會提報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第一項地政士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半數。
  16.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委員互選之:一、經紀業代表四人至六人。二、專家學者三人。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二人至三人。前項委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
  17. 行政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自來水事業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具有會計師資格之委員不得少於二人。
  18. 行政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出缺時,應予補聘;有關機關、自來水事業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代表有異動時,應由各該機關或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19. 行政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席裁決之。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有關機關、自來水事業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各該機關或團體另行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20. 行政度量衡法 第44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協助監視舉發違規度量衡器。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2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2條 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協助舉發違規商品。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22. 行政商品市場檢查辦法 第3條 …列資訊執行檢查:一、商品義務監視員反映。二、檢舉人、消費者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反映。三、商品發生事故致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四、其他資訊。
  23. 行政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交通部為調查汽車安全性之需要,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團體及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請求提供有關受理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資料。前項經請求提供之資料,向交通部委託之專業機構通報。
  24. 行政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代表不得少於本會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
  25. 行政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7條 …七人。工作小組之委員席次,依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等,在本會所占席次之比例分配。各工作小組置召集委員一人,由該工作小組委員互選。本會委員應於召開每屆第一次委員會議時,依…
  26. 行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多層次傳銷團體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報經本會核定後聘任。調處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調處委員會之決議應有調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調處委員(會)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