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7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3 頁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航空器使用人所用機型之有效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二、擔任大型民用航空器機長三年以上之經驗。但經民航局確認申請人具有同等之航空經驗者,不在此限。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0條 航空器噪音管制應依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及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辦理。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1-3條 …用機型之有效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或商用駕駛員檢定證。二、擔任民用航空器機長三年以上之經驗。但經民航局確認申請人具有同等之航空經驗者,不在此限。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1-4條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並具有機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之經驗。二、民用航空器五年以上之維護經驗,且其中一年以上曾擔任管理職之經驗。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7條 航空器噪音管制應依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及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辦理。
  6.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業或以航空器供民用航空運輸業營運者,其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民用航空器,應先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一、航空器規範。二、使用計畫。三、維護計畫(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四、財務計…
  7.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普通航空業以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方式引進民用航空器,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一、航空器規範。二、使用計畫。三、維護計畫(含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四、財務計畫(含付款方式、資金來源及營運收支…
  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9條 領有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之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經檢定合格者,依其申請發給航空器適航證書(附件十一)或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附件十二)。航空器適航證書依適航檢定分類區分為通用類、特技類、…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飛航兩岸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及特種飛航者,其申請程序,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1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航,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以大陸地區機場為備用機場。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器,除前二條規定之飛航外,其飛入飛出臺灣地區之申請程序,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規定。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兩岸專案貨運包機、臺灣地區航空維修廠承攬大陸民用航空器在臺維修及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飛越大陸空域等事項,應依交通部訂定之國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作業程序、國籍航空…
  13.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3條 …航空器延誤、回航或取消航班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立即填具民用航空器飛航報告表(附件四)通報航空站經營人,航空站經營人於接獲通報時,應即陳報民航局。
  14. 行政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7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國籍登記,並發給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以下簡稱國籍登記證書,如附件二)。
  15. 行政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12-1條 …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註銷國籍登記,並發給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註銷國籍登記證明(如附件二之二)。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16. 行政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14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所有權登記,並發給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所有權登記證書,如附件四)。
  17. 行政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22條 …及登記號碼(以下簡稱標誌)標明於航空器上顯著之處。中華民國國民用航空器之國籍標誌,用羅馬字母「B」,登記號碼用五位阿拉伯數字正楷,自左至右排列,其次序如下:一、國籍標誌,其後連一橫劃。二、橫劃後為登記號碼。航空器經完成國…
  18. 行政氣象法 第11條 飛經臺北飛航情報區之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取得前項資料後,應立即傳送中央氣象局。
  19. 行政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2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之旅客,除下列各款人員外,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一、持外交簽證入境者、外國駐華使領館外交領事官員與其眷屬、經外交部認定之外國駐華外交機構人員與其眷屬或經外交部通知給予禮遇之外賓與其隨行眷屬。…
  20. 行政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第3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由航空公司依下列費率隨機票代收: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每人新臺幣五百元。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每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三、自中華…
  21.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11條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及使用。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
  22.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19條 …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
  23.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26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
  24. 行政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採行下列適當防制措施,以減低航空噪音影響:一、要求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改善或汰換超過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航空器。二、加強監測民用航空器進場、橫向、起飛音量。三、依機場用途、航空器型式,調整航空器起降時間。四、在…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9條 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0條 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直接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亦不得利用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營經第三地區航行於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之定期航線業務。前項船舶、民用航空器及…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1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5條 …,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該船舶、民用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之所屬船舶、民用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於一定期間內進入臺灣地區港口、機場。前項所有人或營運人,如在臺灣地區未設立分公司者,…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華民國申請登記之航空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指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航空器,但不包括軍用船舶、航空器;所稱臺北飛航情報區,指國際民航組織所劃定,由臺灣地區負責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及執行守助業務之空…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一、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三十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二、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