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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該季之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櫃檯買賣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年度業…
  2.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前項年度財務報告與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主管…
  3.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二、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4.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申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使用之。
  5.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擬訂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6.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櫃檯買賣事業經營業務之收費基準,由櫃檯買賣事業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7.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櫃檯買賣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五、轉投資。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8.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櫃檯買賣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交易;回復交易時亦同。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三、證券商有逾時或不能給付結算之情事。四、…
  9.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擬訂業務規則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前項業務規則應規範下列事項: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申請及終止。二、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及其區分方式。三、委託買賣契約成立之方式。四、營業時間及買賣單位。五、買賣價格…
  10.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櫃檯買賣事業對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櫃檯買賣事業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要時得向櫃檯買賣證券商、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櫃檯買賣證券商、有價證券發…
  11.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櫃檯買賣事業得查察證券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予輔導;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主管機關。櫃檯買賣事業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櫃檯買賣證券商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
  12.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櫃檯買賣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合併。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13.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為保護公益,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櫃檯買賣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
  14.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櫃檯買賣事業內部單位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等事項,應擬訂組織規程,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15.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櫃檯買賣事業人員之晉用、敘薪、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績效、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應擬訂人事管理辦法,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16.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櫃檯買賣事業對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或異動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對其業務人員之異動,應按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17.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業務人員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18.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櫃之公司、興櫃公司及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19.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櫃檯買賣事業應予以解任、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20.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金融商品交易。二、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四、執…
  21. 行政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6條 …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四、兩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聞或前開媒體所發行之電子報報導。消息透過前項第四款之方式公開者,本…
  2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交易,經由證券金融事業直接代委託人分別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交割。
  2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金。但未能以現券償還者,得由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融券人負擔。
  2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2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繳存,其繳存、保管、給付及退還之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2條 …將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撥付作業,或通知清算銀行辦理轉帳登記。
  2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3條 …,應將下列資訊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布,並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一、每日借貸有價證券之種類與限額。二、證券借貸之費率及服務手續費。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事項。
  2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4條 …貸交易:一、以現券償還。二、由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客戶負擔。三、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
  2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6條 …證券。四、以標借或議借方式借入證券。五、經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標購證券。前項第二款發行商業本票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事業淨值之六倍,並以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資金運用為限。證券金融事業有財務、業務上之缺失,經限…
  3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0條 …細、餘額、擔保品明細與客戶額度等資料,列表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