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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7條 …員會審定註銷後,依下列方式處置:一、作為參考品。二、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三、私人或團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交主管機關管理之文物,得歸還原所有者。四、銷毀。
  2.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9條 註銷品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應編造移交清冊,並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移交接管機關。註銷品移交接管機關後,雙方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3.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月。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二、取得日期。三、註銷原因。四、註銷後處置方式。五、註銷之法令依據。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
  4.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機關或機構,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5.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政府機關或機構將經管文物送主管機關管理前,應造具相關表冊,並附照片、圖片或影音資料先行送請審定。前項表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政府機關或機構之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二、文物之名稱、類別、數量、附件、典藏號碼及所在地或保管…
  6.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私人或民間團體所有之文物(以下簡稱私有文物)欲交由主管機關管理者,得造具相關表冊,並附照片、圖片或影音資料先行送請審定。前項表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文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為法人者,其名稱…
  7.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移轉時,展覽中之文物,得先行造冊送主管機關,並於撤展後三個月內辦理移轉。前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
  8.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例第五條所定期限屆至前先行移交部分文物,其期日由總統府與主管機關洽定之。前項規定以總統府於移交期限屆滿前累積之文物數量過於龐大,非先行移交恐有逾期之虞者為限。前二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
  9.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由總統府偕同主管機關派員監交。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由主管機關偕同移交機關派員監交。
  10.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造具移交清冊。前項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移交目錄。二、移交機關之名稱及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三、受移交機關之名稱及受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四、監交機關之名稱及監交人員之職稱、姓名。五、文物之名稱、類別、數量、附件、典藏…
  11.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除準用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將文物送達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二、移交清冊應記載事項應增列文物之運送方式。
  12.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移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關,一份函復總統府。二、文物由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移交者,應編造一式三份分送移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關,一份函復移…
  13.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指主管機關應自取得文物之日起半年內完成文物之目錄編製作業並公開之。前項目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文物之名稱及典藏號碼。二、文物之內容要旨。三、文物之取得日期。四、文物之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14.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文物應用者,應填具申請表單,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
  15.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逕行駁回之。
  16.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主管機關對於本條例第七條申請應用案件之准駁決定,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前項通知如為駁回之決定者,並應敘明理由。第一項書面通知經申請人事先同意者,得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
  17.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條第三項所稱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指主管機關依其裁量而認為准予申請將有破壞國家、社會法律秩序或侵害第三人權利、利益之虞等情事。申請之文物中如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之限制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文物…
  18.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主管機關將文物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管理及應用時,應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存查。主管機關對受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或機構得不定期查核。
  19.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方法破壞文物或變更文物內容及器材設備者。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應用文物之權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20.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政府機關或機構,及私人或團體所有文物,保存價值之入藏審定。二、典藏文物不符典藏效益之註銷審定。
  21. 總統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第5條 …資政、國策顧問得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一、曾任政府機關、民意機關重要職務或主要政黨負責人,政績卓著。二、社會各領域傑出或專業人士,貢獻卓著。三、對國家有特殊貢獻或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
  22. 總統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2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本…
  23. 總統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9條 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本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意後,動用行政院預…
  24.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8條 第二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指導、協調、支援有關機關執行大陸地區情報工作事項。二、策建大陸情報工作據點,執行人員佈建及情蒐任務有關事項。三、國家情報協調會報有關大陸情報工作事項。四、其他有關大陸地區情報工作事項。
  25.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2條 第六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機制及法規訂定有關事項。二、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業務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與管制事項。三、密碼保密工作施政方針與計畫策訂、推展等事項。四、密碼科技暨保密裝備研展、系統工程及送鑑管制有關…
  26.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4條 …一、綜理國家安全情報指導小組會議有關事項。二、協調整合各情報機關及政府相關部會重大緊急突發事件情資通報、查證、分享及協力應處有關事項。三、協調整合導入各情報機關及政府相關部會影像及通資訊系統建置有關事項。四、協調整合規劃…
  27.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5條 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指導、協調、支援情報機關執行督察及內部反情報有關事項。二、內部反情報及其有關事項。三、情報工作紀律督導與查察有關事項。四、人員安全查核與安全考核有關事項。五、人員心理測驗及科學儀器檢測有關事項。六…
  28.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2條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29.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6條 …成研究小組,所需工作人員,除調派秘書處人員支援外,得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或聘用諮詢助理。
  30.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6條 專案會議,經簽奉秘書長核准後召開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