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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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核子反應器係指: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任務之反應器。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以產生動力為主要目的而設計或運轉之反應器。三、其他核子反應器:不屬於以上兩款之核子反應器。
  2.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係指鈽、鈾-二三三及其他經行政院所指定之可分裂物質。前項可分裂物質,應每半年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一次。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
  3.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核子反應器內,未經原子能委員會依法核發使用執照者,不得放置核子燃料。
  4.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華民國國境內,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並發給執照,不得建造或運轉核子反應器。外國國民、公司或團體在中華民國國境內設置核子反應器並須先經行政院核准,始得依法申請建廠(造)執照。
  5.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申請核發核子反應器建廠(造)執照,應於設置地點核定後,開始建造前,填具附件(四)之申請書,並附送載明左項列事項之核子反應器初期安全分析報告。一、設置地點之敘述與安全分析。應特別述明為適應所選設置地點特性而設計之核子反應器…
  6.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申請核發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應於初次安放燃料前,填具附件(五)之申請書,並附送載明左列事項之該反應器設施之安全性綜合報告(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核子反應器安全運轉之技術規範。一、有關設置地點特性之最新資料。二、核子反應器結…
  7.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之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年。於執照有效期間,原子能委員會除得隨時通知檢送有關資料外,為維護公眾健康與安全之必要,並得採行左列措施:一、變更執照之許可事項或撤銷其執照。二、經行政院核准後,命持照人變更反應器結…
  8.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凡操縱或指揮他人操縱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者為核子反應器運轉轉人員,分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兩種,其操作範圍依左列規定:一、運轉員:以手操縱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二、高級運轉員:指揮執行反應器使用執照之許可事項或指導運轉員工作。前…
  9.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運轉人員執照由核子反應器持照人填具附件(六)之申請書依左列規定申請,經通過原子能委員會之筆試及運轉測驗後核發之。一、運轉員:須係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身心健康,曾受運轉操作訓練一年以上者。二、高級運…
  10.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核子反應器啟動、燃料更換或功率減低後再行升高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場監督;於運轉時,控制室中須有持照之運轉人員一人以上在場執勤。能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控制裝置,除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外,應由持照之運轉人員操作之…
  11.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運轉人員應依其執照所載之核子反應器或指定之部分操作之。其因疾病有判斷或操作錯誤之虞者,核子反應器持照人應即停止其運轉工作,並報告原子能委員會。
  12.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左列人員運轉核子反應器時,免申領執照。一、學校學生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二、接受運轉訓練之人員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核子反應器。
  13.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核子反應器持照人拆除或廢棄其設備時,應先將其拆除程序、處理具有放射性物質之計畫及廠地除污計畫,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其拆除及處理結果,應報由原子能委員會檢查,合格者,除由該會通知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禁建區及低…
  14.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輻射之物質或含有上述物質之機具。所稱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係指核子反應器以外,用電場、磁場、原子核反應或其他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前項物質及設備,按其使用目的,分醫用及非醫用兩類。
  15.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條 本準則適用於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以下簡稱核子設施),規定其對安全重要之結構、系統及組件(以下簡稱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必要設計、製造、安裝及測試要求。
  17.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53條 …射性固體廢棄物之設計,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反應器氣體及液體排放之輻射劑量限值。放射性氣體及液體處理系統之設計,應有足夠之滯留能力。
  18.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2條 …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執行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運轉及除役期間相關作業之檢查。
  20.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3條 受託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工程設計、製造、品管或檢驗、審查、試驗或教育訓練五年以上經驗者。二、機關(構)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檢查技術能力者。
  21.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5條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以上理工系所畢業,具有從事核子反應器設施工程或檢驗相關實務五年以上之經驗者。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理工學科畢業,具有從事核子反應器設施工程或檢…
  22.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6條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以上理工系所畢業,具有從事核子反應器設施工程或檢驗相關實務二年以上之經驗者。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理工學科畢業,具有從事核子反應器設施工程或檢…
  2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4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時,應於其初期安全分析報告中,敘明設施之結構、系統及組件於設計、製造、施工及測試過程中所採用之品質保證方案。經營者申請初次燃料裝填時,應於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中,敘明該設施安全營運之品質保證…
  25.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1條 …準、規格等要求,並應於材料及設備安裝或使用前送達且妥善保存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區內。經營者或其指定代理人應定期評估合約商或分包商之品質管制成效,評估之頻率應與產品或技術服務之重要性、複雜性及數量相當。
  26.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2條 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者。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億元,並能證明其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足以勝任設施之經營。
  28.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發給建廠執照後,始得進行主體工程之建造:一、初期安全分析報告。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三、申請者財務保證說明。四、其…
  29.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初期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概述及廠址特性描述。二、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分析及評估。三、核子反應器、反應器冷卻水系統、特殊安全設施、蒸汽與動力系統、儀控系統、電力系統、輔助系統等之描…
  30.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期限內未能完成興建者,得於屆滿一年前申請建廠執照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