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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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9條 …理通知作業外,並依事故狀況及影響程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完成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展開各項緊急應變作業。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完成二級開設,…
  2. 行政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10條 廠區緊急事故或全面緊急事故發生時,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經營者通報後,除依第八條規定辦理通知作業外,應完成一級開設,進行各項緊急應變作業。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接獲核子事故…
  3. 行政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11條 因地震、海嘯或其他災害併同發生核子事故時之通報及動員應變,視災害規模大小,除依前五條規定辦理外,並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 行政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12條 熱功率在一萬千瓦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其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事項,除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準用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5.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條 為健全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制,強化緊急應變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6.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核子事故: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事故,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法迅速排除事故成因及防止災害之擴大,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適當…
  7.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核子事故可能之影響程度予以適當分類,並據以訂定應變及通報規定。
  8.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6條 為有效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依事故可能影響程度,中央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輻射監測中心;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前項核子事故中央災…
  9.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7條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二、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四、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五、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六、發布民眾…
  10.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8條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依照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命令,執行掩蔽、碘片發放及民眾疏散(運)等防護行動。二、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三、疏散民眾之收容、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四、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
  11.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9條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實施人員、車輛及環境等之輻射偵測。二、研判事故程度與影響範圍、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建議作業。三、提供充分資訊及技術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四、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
  12.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0條 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實施人員、車輛及重要道路等輻射污染之清除。二、協助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掩蔽、疏散(運)、疏散民眾收容、暫時移居、緊急醫療救護、碘片發放、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三、協助輻射監測…
  13.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1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作業有關之支援、協調及建議。二、事故資料之蒐集、分析與輻射劑量及影響程度之評估。三、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相關之應變措施…
  14.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2條 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
  15.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指定之機關訂定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訂定核子反…
  16.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二、平時整備、訓練與演習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三、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四、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檢查及測…
  17.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0條 …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8.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3條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立即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進行應變措施,並通報各級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前項通報後,應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定時將事故有關資訊通報各級主管機關或相關緊急應…
  19.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4條 …應變措施。必要時,得召集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進行應變作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核子事故之發展情況,適時陳報行政院,並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
  20.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5條 核子事故發生時,政府應於適當時機通知鄰近各國及相關國際組織,必要時得洽請其協助處理。
  21.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6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應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依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執行應變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提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能技術諮詢。
  22.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7條 國防部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應即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協助救災事宜。
  23.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8條 核子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之行動及民生物資之進出,應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引導及管制。
  24.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9條 …,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工作報告,作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總結報告,陳報行政院後公告之。
  25.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0條 核子事故成因排除,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均已完成後,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採取復原措施,使受災區域…
  26.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1條 前條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決定復原措施及督導復原措施之執行。二、通知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措施。三、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四、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五、發布復原…
  27.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派員協助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時,…
  28.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執行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29.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43條 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並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30.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