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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5 頁-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一、有第二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二、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認定…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6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各款、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7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8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一、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0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1條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2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健康檢查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並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教保服務機構應將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轉介治療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3條 教保服務機構為適當處理幼兒緊急傷病,應訂定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父母或監護人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規定。幼兒園應依第八條第六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作為健康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4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幼兒申請理賠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主動協助辦理。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教保服務機構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費,由中央主管…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6條 …保服務政策。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三、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名冊。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7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一、教保目標及內容。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五、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8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教保服務機構提出說明,教保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0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異議,不服教保服務機構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1條 …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一、依教保服務契約規定繳費。二、參加教保服務機構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三、參加教保服務機構所舉辦之親職活動。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並與…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2條 教保服務機構受託提供教保服務,應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書面契約範本供參。幼兒園有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得於知悉後三十日內,以書…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3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定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其優先招收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提供適切之協助或補助。前項協助或補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5條 教保服務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其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會計帳簿與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法人附設教保服務機構之財務應獨立。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並應對幼兒園辦理評鑑;其評鑑報告及結果,應公布於資訊網站。教保服務機構對前項檢查、評鑑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評鑑類別、評鑑項目、評鑑指標、評鑑對象、評鑑人員資…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7條 教保服務機構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0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一、身心虐待。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 …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五、違反第三…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3條 …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知悉機構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三、違反第三…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5條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61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教…
-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6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瞭解與規劃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或補助情形、教保服務機構員額配置或人員進用,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學前教育階段幼兒及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