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電極」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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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條 …功能之限流裝置接地者。(四)接地導線:指連接設備或配線系統與接地電極之導線。(五)絕緣導線:指被以不低於使用該導線線路電壓之額定絕緣強度之非空氣之介電質所覆蓋之導線。(六)橫向導線:指將一線路導體以一角度自一水平方向延伸…
  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條 …作接地連接,此接地連接應與系統之中性導體(線)為之。接地點或接地電極得位於各站外或遠處。若二站之一中性導體(線)被有效接地,另一個可經由突波避雷器做接地連接。但站與站間在地理上未分開,例如背對背換流站,其系統中性導體(線…
  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5條 …造物之結構金屬框架,或電氣設備之金屬外殼,可作為連接至可接受接地電極之接地導體(線)之一部分。五、電路啟斷裝置不得串接在接地導體(線)或其連接導體(線)上,除非其動作時可自動切離連接至有被接地之設備所有電源線。但有下列情…
  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7條 …量規定如下:一、單點被接地系統之系統接地導體(線):單一系統接地電極或接地電極組之系統,不含個別用戶之接地,其系統接地導體(線)短時安培容量,在系統保護裝置動作前之期間內應能耐受流經接地導體(線)之故障電流。若無法確定此…
  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1條 接地電極應為永久性裝置,且足以供相關電氣系統使用,並使用共同電極或電極系統,將電氣系統及由其供電之導體(線)封閉體與設備予以接地。此種接地可由此等設備在接地導體(線)連接點處互連達成。
  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條 …導電物件:一、金屬水管系統:廣域之地下金屬冷水管路系統可作為接地電極。但非金屬、無法承載電流之水管或有絕緣接頭之供水系統,不適合作為接地電極。二、當地系統:連接至水井之獨立埋設金屬冷水管路系統,若有足夠低之對地量測電阻,…
  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條 …岩層地盤,釘入深度得小於二.四公尺或八英尺,或使用其他類型之接地電極。二、使用於亭置式設備、配電室、人孔或類似封閉體內,釘入深度可減少至二.三公尺或七.五英尺。
  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條 …在土壤電阻係數非常低之區域,得以下列二類方式施作,以提供有效接地電極功能:一、電桿接地銅板:在木質電桿基礎上,電桿底座四周圍繞向上摺起之電桿接地銅板,於符合本章第六節規定限制之位置,得視為可接受之電極。此類基板若為鐵質金…
  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條 …(線)電纜與大地接觸之系統,得使用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作為接地電極。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可包覆徑向電阻係數不得超過一百歐姆‧公尺(Ω‧m)之半導體外皮,且在供電中保持本質之穩定性。外皮材料之徑向電阻係數為單位長度同心…
  1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條 …結構狀物體,包封在未絕緣且與大地直接接觸之混凝土中者,得作為接地電極。混凝土在地表下方之深度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一英尺,建議深度為七百五十毫米或二.五英尺。若為銅線,其線徑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若為鋼線,其直徑…
  1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條 直埋之鋼桿若符合下列規定,得作為接地電極:一、鋼桿周圍之回填物為原有之泥土、混凝土、其他導電性材質。二、鋼桿直接與大地接觸,其埋設深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且無非導電性覆蓋物。三、鋼桿之直徑不小於一百二十五毫米或…
  1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條 …之方法接至電極:一、有效之線夾、配件、銅銲或銲接。二、緊栓於接地電極之銅栓。三、鋼架構造物若採用混凝土包封鋼筋電極,應使用類似鋼筋之鋼棒,以銲接方式連接主垂直鋼筋及錨錠螺栓,錨錠螺栓與位於基腳上鋼柱之基板應有堅固連接,電…
  1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條 接地電極連接點之接觸表面上任何不導電材質,例如琺瑯、銹斑或結垢等物質,應予以澈底刮除,以確保良好連接。但為無需清除不導電塗層者之特殊設計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條 …阻,使電路保護裝置能適當動作。接地系統可由埋入之導體(線)及接地電極組成。
  1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4條 …及轉移電壓。供電站接地系統之強化,可由多根埋設之導體(線)、接地電極或由兩者互連組合而成。
  1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條 下列各類設備與電路之接地導體(線),均應分別佈設至其所屬之接地電極,或將各接地導體(線)個別連接至一足夠容量且有一處以上之良好接地之接地匯流排或系統接地電纜:一、超過七百五十伏特電路之突波避雷器及運轉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
  1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1條 …接地外,在二次側中性導體(線)上至少應有一個其他接地連接,其接地電極距避雷器接地電極不得小於六.○公尺或二十英尺。一次側接地導體(線)或二次側接地導體(線)應有六百伏特之絕緣耐壓。
  1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2條 …接地外,在二次側中性導體(線)上至少應有一個其他接地連接,其接地電極距一次側中性導體(線)及避雷器接地電極不得小於一‧八公尺或六英尺。若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未直接互連,一次側接地導體(線)或二次側接地導體(線),…
  1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條 接地導體(線)應連接至下列接地電極:一、接戶設施若被接地至接地電極上,接地導體(線)可接至被接地之接戶線金屬導線管、接戶設備箱體、接地電極導體或接地電極導體之金屬封閉體。二、若無前款規定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
  2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條 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使用分隔電極時,通訊線路接地電極與供電系統中性導體(線)之接地電極個別設置時,其線徑應使用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搭接線將其搭接。除前節規定應有分隔之情形外,各自電極應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