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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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9條 受委託辦理技能競賽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之:一、對參加技能競賽人員之資格,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者。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事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三、辦理技能競賽收取規費標準以外之費用…
  2.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國手選拔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二人;全國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各職類,應遴聘裁判長一人、裁判三人。裁判長得依其職類需要,推薦裁判助理或技術顧問各一人至三人,協助…
  3.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分區技能競賽裁判長(以下簡稱分區裁判長)、裁判、裁判助理及技術顧問之任期,以競賽舉辦期間為限。
  4.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裁判長(以下簡稱全國裁判長),應具備專業素養及領導管理能力,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從…
  5.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任期最長二年,得連續聘任之。全國裁判長負責之職類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連續二屆未獲得優勝以上獎項者,裁判長應提出該職類之檢討報告,經審查非可歸責於全國裁判長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續聘之。但再次參賽,仍…
  6.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顧問,並分配工作。三、協助借用競賽場地、設備及器材。四、審查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五、擬訂國手訓練計畫、指導培訓及撰寫報告書。六、商請贊助單位提供國手之訓練場地、材料、機具、…
  7.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資格甄選:一、新開辦之職類。二、經評估具裁判資格者人數不足之職類。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8.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17條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單位或自我推薦參加技能競賽裁判資格之甄選: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優勝以上,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二、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
  9.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技能競賽簡章,公告辦理之職類、參賽選手年齡、資格、報名及競賽等相關事項。
  10.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3條 報名參加技能競賽之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提名單位推薦報名,報名後不得更改提名單位。前項提名單位,包括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號及職業訓練機關(構)。各職類提名單位之推薦名額,以三人或三組為限…
  11.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4條 分區技能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時,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申請變更。但其中一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參賽,於競賽開始日三十日前,經承辦單位同意者,提名單位得再推薦符合資格之選手參賽。
  12.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5條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
  13.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6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參賽不足十人或十組者,推薦名額取報名人數或組數之二分之一。當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或十組時,擇優錄取,不受名額限制。…
  14.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6-1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參賽不足十人或十組者,推薦名額取報名人數或組數之二分之一。當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或十組時,擇優錄取,不受名額限…
  15.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7條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競賽組別國際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競賽組別職類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最近十年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職…
  16.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7-1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得逕行辦理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職類之國手選拔賽,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17.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選拔,並核定為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之選手,需經培訓始得參賽。前項選手放棄參賽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國手資格,並得決定遞補或不予參賽:一、因身體健康狀況,未…
  18.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6-1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技能競賽,應依各該國際組織或國際賽會規定辦理,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19.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7條 參與技能競賽之選手、全國裁判長、訓練老師、事業機構、學校、團體及相關機關等,具有優異成績或特殊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20.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8條 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獎勵方式如下:一、前三名:發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全國技能競賽職類為表演賽時,獎助學金減半發給。二、第四名、第五名及佳作:發給獎狀。選手…
  21.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9條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及優勝之選手,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
  22.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50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及優勝選手之職類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應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
  23.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51條 …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之獎助學金,其發給金額標準如下:一、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二、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
  24.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53條 技能競賽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頒給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訓練老師獎狀:一、獲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技能競賽成績前五名、佳作、正取或備取國手。二、獲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優勝成績以上。
  25.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54條 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26. 行政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55條 …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同業公會及職業工會等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前項之補助及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7. 行政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際組織技能競賽:指國際技能組織(WorldSkillsInternational)所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InternationalAbilympicFederati…
  28. 行政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3條 …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選拔,並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青年組國手。二、代表國家參加並完成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前項國手因天災、事變…
  29. 行政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4條 …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無緩徵原因者,於下一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舉辦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最近一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於緩徵原因消…
  30. 行政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7條 …受本部列管,並依本部指定履行下列義務:一、參加訓練及國際組織技能競賽相關活動。二、出席國手培訓相關會議。三、擔任講座或指導人員。四、出席技能競賽相關活動。五、協助辦理國內技能競賽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