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2 頁
  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75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一、托嬰中心。二、早期療育機構。三、安置及教養機構。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
  2.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75-1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3.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77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77-1條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定義如下:一、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二、早期療育機構:指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之機構。三、安置及教養機構:指就依本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安置…
  6.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5條 托嬰中心應提供受托兒童獲得充分發展之學習活動及遊戲,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一、兒童生活照顧。二、兒童發展學習。三、兒童衛生保健。四、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五、記錄兒童生活成長與諮詢及轉介…
  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6條 托嬰中心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三種: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三、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前項第三款臨時托育時間不得逾…
  8.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7條 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完整專用場地及出入口,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儲藏或其他非兒童活動之用途。托嬰中心場地位於山坡地或地形因素,使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
  9.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8條 托嬰中心應具有下列空間:一、活動區:生活、學習、遊戲、教具及玩具操作之室內或室外空間。二、睡眠區:睡眠、休息之空間。三、盥洗室:洗手、洗臉、如廁、沐浴之空間。四、清潔區:清潔及護理之空間。五、廚房:製作餐點之空間。六、備…
  10.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9條 托嬰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行政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
  1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0條 托嬰中心應提供具有適當且符合兒童年齡發展專用固定之坐式小馬桶一套;超過二十人者,每十五人增加一套,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每收托十名兒童應設置符合兒童使用之水龍頭一座,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12.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1條 托嬰中心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
  13.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1-1條 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之托嬰中心,因托育人員難覓,或托育人員請假、留職停薪之情形出缺時,得進用下列人員,並應於一年內取得專業資格:一、近三年取得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者。二、近三年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
  14.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2條 托嬰中心不得以兒童係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其家庭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理由拒絕收托。
  15.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31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托兒所經許可兼辦托嬰中心者,其托嬰中心總面積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並符合第九條第二項之兒童個人最少活動空間之規定,得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申請改制之同時,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6.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2條 …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之人員。三、保育輔導人員、助…
  1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0條 托嬰中心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且有二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者。二、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
  18.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3條 …務。七、托育機構:指提供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或互助式托育機構。八、公共托育家園: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提供十二人以下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九、托…
  19.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6條 …市山地原住民區、學校、法人、團體、醫院、商業或自然人,得設立托嬰中心。設立托嬰中心,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取得許可證書後,始得提供托育服務。政府機關(構)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
  20.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辦理公共托育家園及托嬰中心;並訂定一定比率,優先收托需要協助之兒童。非營利性質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參加甄選後,受委託辦理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非營利性…
  21.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92條 …適用本法之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居家托育服務及托嬰中心之規定,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