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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8條 …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
  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9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採取身分掩護措施。前項身分掩護有關戶籍、兵籍、稅籍、學籍、保險、身分證明等文件之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3.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0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設立商號、法人、團體等掩護機構,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擔任情報協助人員或進入掩護機構服務者,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4.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1條 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
  5.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2條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經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核定執行情報工作,不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6.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各情報機關遂行國家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一、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情報。二、情報教育訓練。三、相關特定技術諮詢、特種裝備器材及專業技術人力。四、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經費。五、其他與執行情報工…
  7.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之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邀集情報機關首長召開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作業及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8.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7條 各情報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事宜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協助統合及節制。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第一項統合及節制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各情報機…
  9.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8條 情報機關於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時,應即彙送主管機關處理;其涉及社會治安之重大事件或重大災難者,除依法處理外,應即彙送主管機關。前項彙送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主管機關為瞭解情報機關獲取足以影響…
  1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1條 …保障,並得依任務需要提供酬勞、工作費及必要之裝備與防護措施。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得派遣情報人員駐外或各省(市)、縣(市)工作;其待遇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1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2條 情報機關從事反制間諜工作時,應報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並應將該工作專案名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屬反爭取運用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情報機關從事前項反制間諜工作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涉…
  1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3條 情報人員應施予專業教育及訓練,其教育及訓練規定,由各情報機關定之。情報協助人員應予以遴選、管理及教育訓練,其遴選、管理、教育訓練、報酬支給方式與標準,由各情報機關定之。
  13.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4條 …管機關定之。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時,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在其獲釋前,應積極營救並支給下列各項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給予者,應予抵扣:一、每月支給相當於喪失人身自由前一月俸給之補償金。二、相當之精神撫慰金…
  14.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5條 …身自由者,國家應予本人補償或救助。情報協助人員以外之人,已經情報機關核備有案者,其因提供或傳遞資訊,致喪失人身自由者,情報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救助,並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第二項至第五項補償、救助之相關辦法…
  15.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5-1條 …重大過失致喪失人身自由。三、違反出境管制之法令。四、經隸屬之情報機關以書面記載具體事實及理由通知不宜前往之地區,仍於合法通知後故意前往該地區。五、有事實證明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軍事機密或國家機密之資訊。六、有事實證明洩漏…
  16.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5-2條 …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者,適用之;其補償救助由隸屬之情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
  17.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對各情報機關以及對本法第三條以外之機關(構)、人民或外國人協助本法所定各項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給予下列種類之獎勵:一、國家情報專業獎章。二、獎狀、獎盃或獎牌。三、行政獎勵。四、獎金,並得與第…
  18.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8條 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
  19.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構(以下簡稱掩護機構),係指為有效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必要,由情報機關設立之商號、法人或團體。
  2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情報機關為監督掩護機構,應設情報工作掩護機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職掌如下:一、掩護機構設置及解散之審議事項。二、掩護機構人員之紀律查察、資格審查及考核事項。三、掩護機構財產保管及財務管理稽核事項。四、其他奉情…
  2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一人,綜理委員會業務;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會務,均由情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擔任;委員八至十二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情報機關派(聘)適當人員擔任。前項委員成員應包含人事、政風(戰)、主計、…
  2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情報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委員會成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情報機關得對委員會成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前項查核之程序及內容,準用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之規定。
  23.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掩護機構之設置,由情報機關所屬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視其任務需求,就下列各款詳為評估後,送請委員會審議,並陳報情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依法設置。解散時,亦同。一、可否滿足情報工作推動之任務需求。二、設置型態之可行性。三、…
  24.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情報機關掩護機構之預算、決算,應列為機密;無機密預算者,應隱藏分散於適當之預算科目項下。
  25.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掩護機構設置後,業務單位對其運作狀況及績效,應定期陳報情報機關首長。掩護機構處分財產,應報委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業務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將各掩護機構前一年之紀律查察、資格審查、考核、財產保管及財務管理稽核等事項,向委員會提…
  26.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一者,委員會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建請各該情報機關停止編列預算支應或建請解散之:一、財務收支無合法原始憑證或完備之會計紀錄。二、隱匿財產狀況或妨礙委員會檢查、稽核。三、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四、所…
  27.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情報機關得指定現職或遴聘(僱)退(離)職人員前往掩護機構任(兼)職。必要時,得以掩護身分為之。現職人員於掩護機構兼職者,不得重複支領薪給。
  28.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2條 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以下簡稱督察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人員執行督察工作。為執行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召開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協調…
  29.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3條 …協助司(軍)法檢察機關之犯罪偵查事項。五、其他與本機關及其他情報機關為有效遂行國家情報工作有關之安全稽核、協調配合等之監督與查察。前項反制間諜及安全查核工作事項,另依相關法令辦理。
  3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6條 …發現有涉及其他機關人員時,為瞭解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協調其他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政風單位等協助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報請主管機關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