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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4條 …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且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入圍者,另頒給入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入圍各項廣告獎、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者,以五名…
  2.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6條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一、節目獎、個人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但報名參賽社區節目獎及社區節目主持人獎之無線廣播事業,以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二、廣告獎:應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廣播事業、…
  3.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7條 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貢獻獎外,公營無線廣播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前開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且不得以分臺名義報名。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無線…
  4.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定契約,使用管理者提供之電信網路服務者。六、廣播電視事業:指廣播事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七、特定實驗場域:指經掌理無線電頻率資源規劃之主管機關公告,在特定條件下可供建置特定實驗研發所需無…
  5.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10條 …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與第三目規定之限制。同一無線廣播事業所屬無線廣播電臺間之干擾保護,應報請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6. 行政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18條 社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不適用本章所定資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討修訂之。
  7.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條 …如下:一、廣播電臺:指依法核准設立之廣播電臺,簡稱電臺。二、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三、全區性廣播事業:指依法設置廣播電臺,經營地區為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之廣播事業。四、區域性廣播事業:指設置乙類調頻或乙類調…
  8.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條 廣播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廣播執照後,始得營運。廣播事業之許可,採先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營運計畫及其他資格與條件,審查合格者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分別依第三十四…
  9.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5條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二、依法設立或籌設之財團法人。
  10.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區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二億元。二、區域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三千萬元。三、社區性廣播事業:調頻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三百萬元;調幅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九百萬元…
  11.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7條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申請經營廣播事業之股東、發起人為自然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國內無設籍、無住所。二、股東、發起人間具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人,其持…
  12.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9條 既有廣播事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經營廣播事業。既有廣播事業與依本辦法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間,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視為同一人關係。
  13.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0條 既有廣播事業除指定用途者外,承諾繳回全部廣播執照及其使用之頻率時,得再申請經營廣播事業。前項承諾,應經股東會或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並出具證明文件,且須提出於取得廣播執照後繳回全部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之申請。二以上既有廣播…
  14.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2條 既有廣播事業參與申請經營廣播事業,僅能參與一件申請案,其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所須出具之證明文件等事宜,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依本辦法提出經營廣播事業之申請時,其出具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之一…
  15.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3條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籌設申請:一、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及目標聽眾。(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
  16.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4條 …費。審查費金額及繳納方式依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辦理。廣播事業之許可,採競價方式辦理者,應於申請時同時繳交押標金。申請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三千三百萬元;申請經營區域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五…
  17.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設審查諮詢會。全區性廣播事業或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及繳交審查費與押標金,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
  18.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辦理者,其競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各張執照為競價作業之競價標的,並依序辦理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價。全區性廣播…
  19.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3條 …。前項報價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競價者報價之價金,全區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單位;區域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價為暫時得標價。二以上競…
  20.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0條 依本章第一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社區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抽籤方式辦理者,其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抽籤作業程序、日期、地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1.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4條 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得選擇以一次繳清或分期繳納方式繳納得標金,並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繳納得標金方式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依前項規定選定一次繳清者,得標者應自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完…
  22.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8條 …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前,得標者應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區域性廣播事業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全區性廣播事業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二、國…
  23.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9條 …利息之支付擔保,及繳納履行保證金後,主管機關始發給籌設許可。廣播事業之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核配:一、籌設許可核准函影本。二、頻率指配申請表。
  24.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0條 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二年,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三年。經許可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籌設得分期實施,其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六年。全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採分期實施者,至多不得逾二期;其設立進度,應符合下列規…
  25.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1條 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無法於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取得廣播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申請最長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展期;主管機關認定理由與…
  26.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2條 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於取得全部電臺執照後,得申請退還百分之四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百分之四十保證責任;於設立完成且取得廣播執照後,得申請再退還百分之六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再解除百分之六十保證責任…
  27.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3條 得標者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後,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已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公司營業項目或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得標者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成立財團法人或變更登記…
  28.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4條 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者,應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取得電臺執照者,得對電臺內外系統連線整合、音質、影像及製作、發射、傳輸、接收等系統運作情況作試播。必…
  29.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6條 既有廣播事業依第十條、第十二條申請並得標者,主管機關於發給廣播執照時,應廢止其申請時所承諾繳回之廣播執照,並自發給廣播執照之次日起三十日後,收回其申請時所承諾繳回之使用頻率。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時,應通知有關機關。
  30.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條 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之廣播事業,應於得標者申請核發廣播執照之日前三十日至主管機關廢止使用頻率前一日,持續預告停播等相關事宜。